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九届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九届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7日以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三) 本次董事会于2024年11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收到《议案表决书》11份,实际收到有效《议案表决书》11份。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基于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及审计工作整体安排需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司2024年审计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相关制度核查选聘,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审计工作量、工作时间及有关审计收费标准综合报价,同意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400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60万元。公司已就本次聘任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聘任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做好接续工作。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二)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5)。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基于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及审计工作整体安排需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司2024年审计工作有序开展,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核查选聘,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聘任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做好接续工作。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对变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确认意见。
●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4年11月8日召开了董事会第九届第十二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九届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年成立(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89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96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185,828.77万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4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中兴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4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8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宗昊,2002年10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已签署或复核两份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及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魏寿祥,1999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工作,2023年12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1999年起开始从事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两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丽,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3年11月开始在中兴华执业,从事证券服务业多年,复核多家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结合公司目前资产规模实际,根据中兴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并按有关审计收费标准综合报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400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60万元。
本期审计费用标准系按照中兴华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22年
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
是否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否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及审计工作整体安排需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司2024年审计工作有序开展,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核查选聘,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且无异议做好接续工作。鉴于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通过对选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和评价,并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选聘工作符合法规的要求,中兴华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需求,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审计费用公允、合理。因此,建议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董事会第九届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6点30分
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5日
至2024年11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九届第十二次会议和监事会第九届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股东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三)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8日、19日北京时间10:00-19:
00;
(四)登记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6楼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五)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本公司所在地邮戳日不晚于2024年11月19日(19:00时)。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所有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6楼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830002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阳贤
电话:0991-3759961、0991-3762327
传真:0991-8637008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第九届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监事对本次监事会相关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监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7日以通讯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
(三) 本次监事会于2024年11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收到《议案表决书》5份,实际收到有效《议案表决书》5份。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及专业胜任能力等,能够满足公司审计需求,同意聘请其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400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其中: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2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160万元。公司已就本次聘任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聘任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做好接续工作。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