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对损益影响确认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2024-03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对损益影响确认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真实、准确、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依据最新发生事项,并基于谨慎性、客观性、合法性原则确认对公司损益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9年,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连锁”)与上海金山图书影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图书影视城”)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期限约定为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019年6月,公司原副总裁王建才(新华连锁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已于2016年2月离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宝山纪委监委调查,公司被告知金山图书影视城及该租赁物业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均为王建才,该租赁行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公司从2019年9月15日起停止向金山图书影视城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
为妥善处理上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及租金支付争议问题,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并返还履约保证金。
二、诉讼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金山图书影视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 民终16372 号】,金山图书影视城因不缴纳上诉费用,裁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山图书影视城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山图书影视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908,633.57元;
3、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山图书影视城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损益影响
根据会计政策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已胜诉,确认新华连锁与金山图书影视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无效,该事项预计将增加公司2024年度税前利润约1,995万元,该数据未经审计,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本次胜诉是公司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全力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结果,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