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4-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11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尚未整改到位的情况,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被实施停牌。公司股票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截至目前,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指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中利,证券代码:002309)于2024年11月6日、11月7日、11月8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向公司、控股股东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截至目前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整体经营情况正常;

4、公司截至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主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没有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也没有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其他关注事项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公开披露的情形。

2、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尚未整改到位的情况,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被实施停牌;公司股票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截至目前,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指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13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暨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11月8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中利集团”)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05破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意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2、公司股票前期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详见2024-042、2024-051号公告)。本次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中利”,股票代码仍为002309”,股票交易是日涨跌幅仍为5%。

3、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尚在整改中,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将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4、公司被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023 年1月18日,公司获悉欣意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苏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公告编号:2023-006)。 2023年2月24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法院同意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公告编号:2023-031)。

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05破50号《民事裁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欣意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常熟市黄河路777号佳和商业中心4幢608

法定代表人:沈健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人具备申请中利集团破产重整的资格。中利集团破产主体资格适格,具备破产原因且本院具备管辖权。同时,根据临时管理人报告,中利集团已经确定产业投资人并通过重整程序能够有效处理企业现有债务问题,拯救困境企业。另外,中利集团已经依据相关规定履行完毕相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2024)苏05破50号《决定书》,指定由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如下: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1、股票交易: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1月1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中利”,股票代码仍为“002309”,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已向苏州中院申请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将继续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全力配合苏州中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完成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就前述申请收到苏州中院的文书。

公司在收到苏州中院的文书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程娴

联系电话:0512-52571188

电子邮箱:zhonglidm@zhongli.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3、其他影响: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苏州中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其他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被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前期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详见2024-042、2024-051号公告)。

3、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尚在整改中,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将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1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完成资金占用

整改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目前,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指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及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88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八章、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上述责令整改事项期限已于2024年11月10日届满,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所有资金占用清收工作。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3、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积极完成资金占用整改,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采取清收占款措施的具体计划与进展

公司董事会一直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持续敦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解决方案为:在重整过程中,通过债权人以债权代为履行、财务投资人兜底现金代为履行以及与债权人会议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截至目前:

1)控股股东已将其控制的铁岭县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作为本次资金占用还款的保证;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的常熟市中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的收益权作为还款义务的担保。上述情况均已履行了公证手续。

2)公司、公司子公司分别与相关债权人签署了自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日起生效的相关代为履行协议,相关债权人自愿以其债权帮助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额代为履行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相关代为履行债务不再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追偿,共计金额90,887.24万元。目前,公司仍在与相关债权人积极沟通,以争取获得更多的代为履行可行性。

3)财务投资人已出具兜底以现金方式向公司代为履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欠付的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的承诺函。

4)公司债权人已对明确记载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解决方案的《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重大财产管理及处置议案》(以下简称“《重大财产管理及处置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截至表决期限届满时点2024年10月23日18时,同意的有表决权债权人67户,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户数的93.06%;同意的有表决权债权人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3,807,758,424.17元,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9.55%,故《重大财产管理及处置议案》依法已经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经临时管理人依法合规招募及遴选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常熟新设全资子公司常熟光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产业投资人及若干有资金实力的财务投资人。目前,公司处于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预计将于2024年底完全解决。

二、无法完成整改的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规定:

1、公司无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清收全部被占用的资金,公司股票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被实施停牌。

2、若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三、复牌条件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8.6条的规定,若公司在停牌期限内完成整改,清收全部被占用资金,公司股票将复牌。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并指定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及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柏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88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八章、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上述责令整改事项期限已于2024年11月10日届满,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所有资金占用清收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拟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积极完成资金占用整改,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重整计划能否在2024年底顺利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若重整计划未按期完成或者重整实施效果未达预期,公司在2024年度报告披露后,可能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财务类强制退市的相关规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17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启动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送达(2024)苏05破50号《民事裁定书》,苏州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苏欣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下达的(2024)苏05破50号《决定书》,指定由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同日,公司收到苏州中院(2024)苏05破50号《公告》: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9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一)债权申报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3日前,向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韩律师、徐律师,联系电话:18912757790、18912757739,电子邮箱:zlguanliren@vip.163.com, 网络债权申报平台:https://www.lawporter.com,联系地址: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形式为网络会议,债权人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参加会议(网络会议的具体事宜由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已在预重整期间提交过前述资料的债权人无需重复提交。

二、风险提示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2月4日上午9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被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因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中利”,股票代码仍为002309”,股票交易是日涨跌幅仍为5%。

4、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18.05亿元(含违规担保1.12亿元)被占用资金。截至本公告日,该事项尚在整改中,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将被实施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14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

中联光电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利集团”)全资子公司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光电”)已于前期启动预重整程序(详见公司公告2023-078)。近日,收到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 05 破51号】,苏州中院裁定受理对中联光电的重整申请。

目前,中利集团、中联光电、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四家全资子公司均已经苏州中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及管理人等各方正在积极推进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相关事宜。

此次苏州中院裁定受理中联光电重整,将与中利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债务风险化解工作形成合力,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的整体盘活,最大程度化解债务风险,改善自身资产负债结构。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110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宁夏中盛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收到诉讼信息,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夏佳洋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宁夏中盛电缆技术有限公司

2、诉讼情况

原告与被告发生采购合同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直接及间接费用金额合计13,827,904.21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处于预重整审核的关键阶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