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7版)
经查明,2020年1月23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0亿元至-5.40亿元。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了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20亿元。公司在公告中披露称,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对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计提坏账准备、出于谨慎性考虑对违规担保和违规借款计提预计负债、商誉减值预测增加。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称,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21亿元。公司2019年度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达145%,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更正公告,且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11.3.3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丁尔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丁晨轩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惠珍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丁尔民、时任总经理丁晨轩、时任财务总监张惠珍、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涉及的具体问题,认真总结并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10号
2022年8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2〕110号)。
(1)处罚情况
①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自然人姜某、张某于2018年5月8日与公司原控股股东三鼎控股及其关联方签订《借款合同》,由自然人丁尔民、丁志民、丁军民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后,自然人姜某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2年。相关协议由公司时任董事长丁尔民于2019年5月8日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协议无签订日期。2019年10月8日,自然人姜某、张某就上述借款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鼎控股及其关联方偿还借款本金3,700万元;同时,要求丁尔民、丁志民、丁军民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违规担保涉及金额3,7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5%。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及盖章审批程序,公司也未就担保及逾期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规担保已于该年度报告披露前解除。
三鼎控股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李某、淄博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朱某(出借人)借款8,000万元。三鼎控股关联方于2018年5月20日签署借据;同时,丁尔民、丁志民、丁军民作为担保人签字摁手印,公司作为担保人由时任董事长丁尔民签字并盖公章。上述担保涉及金额8,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85%。上述关联担保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及盖章审批程序,公司也未就担保及逾期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规担保已于该年度报告披露前解除。
②公司违规进行共同借款,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5月9日,三鼎控股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59亿元。2019年8月8日,公司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上述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涉及金额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2.79%。协议加盖了公司公章、丁尔民印章。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根据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违规借款已于该年度报告披露前解除。
自然人柳某(出借人)于2018年3月28日与借款人控股股东关联方、公司及4名担保人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丁晓年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借款金额1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6%。上述关联借款并未履行公司任何内部借款审批程序,公司账户未收到任何借款资金,公司也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根据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违规借款已于该年度报告披露前解除。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及原控股股东三鼎控股、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丁志民和丁军民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①违规担保的整改情况
2021年3月23日,出借方李卫平、淄博华川置业有限公司、朱静园与借款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鼎集团孙公司义乌市网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就2018年5月20日《借据》中约定的8,000万元债权债务及担保事宜达成一致,三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及担保责任等都已消除。
2021年3月17日,出借方姜尔、张南堂与借款方三鼎控股、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义乌市网锐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方华鼎股份三方经自愿、平等、充分协商签订和解协议,就该笔借款及担保事宜达成约定,出借方考虑借款方目前的实际困难,放弃有关权利主张,各方互不追究。在本协议签订时,该借款已结清,三方之间所有债权债务及担保等都已消除,亦没有其他任何纠纷。在本协议签订时,出借方已将涉及本借款、担保等相关协议原件都已交还给借款方和担保方,并签字作废。
②违规借款的整改情况
2021年2月25日,柳建伟、三鼎控股、义乌市网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三鼎织造有限公司、义乌市环鼎织带有限公司、华鼎股份、丁志民、丁尔民、丁军民、丁晓年签订协议书,截至协议签订之日止,各方之间于2018年3月28日《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10,0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亦没有其他任何纠纷,该笔违规借款已消除。
2021年7月,张瑞春违规借款事项经公司与债权、债务人及相关涉及方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黑01民初4号之二],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方融资”)已向法院申请撤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出借方、借款方及相关涉及方等各方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各方之间此前所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即予终止,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各方之间无权互相主张任何款项,无权互相追究任何责任。同时,各方之间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等均已作废(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并当面销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2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7日
至2024年11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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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4年11月11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将会议资料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4、5、6、7、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扬。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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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2024年11月22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股东持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股权证明、出席人身份证至公司登记(也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预期需时半日,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雪峰西路751号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合规部
邮政编码:322000
联系人:张益惠、葛美华
联系电话:0579-85261479
联系传真:0579-85261477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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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