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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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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68 证券简称:安凯客车 公告编号:2024-063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花园大道568号公司管理大楼三楼313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李平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613人,代表股份467,020,6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9.70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460,194,463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9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1人,代表股份6,826,19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26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611人,代表股份6,826,190股,占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26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385,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9%;反对3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0%;弃权2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190,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17%;反对39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99%;弃权2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393,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7%;反对3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弃权2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199,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133%;反对3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65%;弃权2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0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陆欢欢律师和韩亚萍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