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4-046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14:30开始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一层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路刚先生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6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72,840,6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7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0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72,840,60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7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5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7,153,4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人,代表上市公司股份7,153,45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吴骥先生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同公司本届董事会,迟晓燕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2,446,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585%;反对3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196%;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59,0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4866%;反对37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2912%;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223%。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方式进行审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72,476,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96%;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41%;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88,954股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046%;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9291%;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64%。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备案相关手续,《公司章程》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72,473,7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63%;反对3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70%;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86,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8710%;反对3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9584%;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705%。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72,476,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96%;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41%;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88,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046%;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9291%;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64%。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4、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72,474,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967%;反对3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70%;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86,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8752%;反对3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9584%;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664%。
此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于卫东律师、陈浩律师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