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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3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周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藕路288号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黄斌先生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宇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9,697,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722%。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7,192,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94%;

委托出席会议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伟兴先生委托沈保卫先生代为投票表决,无锡天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沈贤峰先生代为投票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04,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228%;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0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04,9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228%。

公司9名董事(4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本次会议;公司3名监事及1名监事候选人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天捷自动化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010,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2%;反对5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2%;弃权13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7,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510%;反对5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799%;弃权13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91%。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9,249,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8%;反对2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弃权183,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7,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239%;反对26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69%;弃权183,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92%。

表决结果:杨玲燕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次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幸黄华、王新静列席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