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24-050号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天士力现代中药城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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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闫凯境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陆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于杰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财务总监魏洁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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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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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3、本次会议议案对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瑞鹏、张辛羽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的郭瑞鹏、张辛羽律师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