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2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1512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嘉泽新能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1,300,000手(13,000,000张),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9,482,075.4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28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0YCMCS10240号验证报告。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均无余额且已经全部注销。具体如下:
■
注:上述初始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1,289,482,075.47元差额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和发行手续等其他费用2,349,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631,075.47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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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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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转让或置换情况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二)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二届九次董事会、二届九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222,571,319.60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XYZH/2019YCMCS10315)。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召开的二届十五次董事会、二届十五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0年8月28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870,105,205.60元。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XYZH/2020YCMCS10241)。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三年一期实现效益情况
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
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
注1: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经公司二届四次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二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作为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经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作为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
注2: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的可研报告出具时间为2017年8月,距离2020年8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已经超过1年,可研报告中关于项目预计效益测算的基础“投资总额”和“预测发电小时数”均已经发生了变化,公司根据最新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调整;受风机设备价格上涨影响,公司提高了该项目总投资规模2,000.00万元;经对测风数据进行审慎分析,公司提高了该项目的发电利用小时数200小时,进而调整了该项目的预计发电量,因此该项目两次募投资金时对并网后预测的经济效益情况有所变动。具体详见2020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注3:产能利用率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次月至2024年9月末实际发电量与按预期发电量(折算)之比。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于2021年2月28日达到预定可使用态,2021年3月至2024年9月末发电共计43个月,按非公开发行股票折算预期发电量约7.17亿度,实际发电量9.93亿度,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138.58%,按公开发行公司可转换债券折算预期发电量约7.88亿度,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125.98%;焦家畔100MW风电项目于2021年3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1年4月至2024年9月发电共计42个月,按此期间折算预期发电量约7亿度,实际发电量9.23亿度,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131.89%;兰考兰熙50MW风电项目于2020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发电共计45个月,按此期间折算预期发电量约4.24亿度,实际发电量4.38亿度,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103.44%;三道山150MW风电项目于2022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发电共计21个月,按此期间折算预期发电量约6.56亿度,实际发电量7.23亿度,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为110.15%;
注4:2024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注5:以上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六、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公司前次发行不存在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七、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截至202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已按承诺用途全部使用完毕,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
八、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已按承诺用途全部使用完毕,本公司无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
九、其他
无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2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且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59,770,114股测算,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嘉实龙博变更为博荣益弘,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发行事项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并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博荣益弘发行459,770,114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博荣益弘全部以现金参与认购。博荣益弘为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博荣益弘系公司关联法人,博荣益弘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4年11月12日,公司与博荣益弘签署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实控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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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2,434,351,234股,实控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71,401,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9%。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59,770,114股计算,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嘉实龙博变更为博荣益弘,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5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陈波先生,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3幢(廊下乐农文化创意产业园)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陈波。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shiming.gsxt.gov.cn/index.html)、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博荣益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博荣益弘于2024年11月12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认购标的、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款项支付、认购金额、认购数量、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等,详情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并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豁免博荣益弘的要约收购义务后,博荣益弘可免于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3、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59,770,114股测算,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嘉实龙博变更为博荣益弘,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等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71,401,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9%。其中: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93,209,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5%;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33,591,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0%;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44,600,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
本次认购对象为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按本次股票发行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嘉实龙博变更为博荣益弘,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本公司42.54%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博荣益弘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博荣益弘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博荣益弘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将于2024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预案的披露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次预案所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等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一)宁夏证监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行政处罚事项
1、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0日,因存在将持有的嘉泽转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号),宁夏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2、整改情况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系对韩晓东先生个人的处罚,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受影响。本次违规行为系因其对相关法规不了解所致,韩晓东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再次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韩晓东先生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给予通报批评事项
2023年10月23日,因上述短线交易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二)宁夏证监局对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杨宁予以监管警示事项
1、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3日,因公司对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未恰当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杨宁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及相关高管收到了《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宁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3年6月6日,因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高管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情况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给公司敲响了警钟,公司认真汲取本次差错更正事项的教训,继续强化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进一步提高勤勉尽责、严格履职的重要性,要全面深入掌握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牢记自身所负责任,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情形除外);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按合并报表口径)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按合并报表口径)。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2. 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比照此项规定处理。
3.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股东大会审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媒体和中小股东关心的相关问题。
(四)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一)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二)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三)对本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8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3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和预案以及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资本实力,使得运营资金压力有所缓解,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经营,有助于公司的业务平稳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以及《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等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拟向公司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发行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博荣益弘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我们认为,上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机制,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本次发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