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6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周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一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1号印象展厅3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与主持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7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7,413,1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1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2,369,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35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43,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43,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991,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62%;反对1,378,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1%;弃权42,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2,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055%;反对1,378,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831%;弃权42,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5,987,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4%;反对1,380,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0%;弃权44,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8,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12%;反对1,380,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02%;弃权44,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986,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0%;反对1,379,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5%;弃权46,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7,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19%;反对1,379,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048%;弃权46,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