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43 证券简称:正平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平股份”)于2024年1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2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彭有宏、闫文文: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暂时无法按期足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9亿元募集资金。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向公司发出监管提醒函,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归还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截至2024年11月11日,1.9亿元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也未披露相关事项进展。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将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