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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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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4-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14:30,召开地点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6人,代表股份782,997,2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284%。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389人,代表股份107,148,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82%。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390人,代表股份107,191,7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98%。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928,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383%;反对39,691,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89%;弃权5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928,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383%;反对39,691,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89%;弃权5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9%。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5,053,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85%;反对41,937,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236%;弃权2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053,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85%;反对41,937,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236%;弃权2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未审议通过。

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3,47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51%;反对43,481,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642%;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473,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51%;反对43,481,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642%;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且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未审议通过。

4.《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48,66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05%;反对41,042,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07%;弃权4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715,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063%;反对41,042,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887%;弃权4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0%。

该议案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梅梦元/

夏佳文/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能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3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主要内容是参股公司拟置换现有的固定资产贷款,以降低财务费用,需参股公司的股东双方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该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主要内容是全资子公司原有银行授信续期且缩小规模,以降低财务费用,控股股东方为此提供全额无偿担保,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该议案未获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否决议案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95人,代表股份890,145,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33,836,290股)的比例为33.7966%,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782,997,2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9.728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9人,代表股份107,148,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682%;(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90人,代表股份107,191,7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698%。此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决议:

1、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黄孝杰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782,954,277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6,928,657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383%;反对39,691,865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89%;弃权5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928,657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383%;反对39,691,865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89%;弃权5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9%。

2、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黄孝杰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782,954,277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未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公司为参股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5,053,057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85%;反对41,937,265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236%;弃权2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053,057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885%;反对41,937,265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236%;弃权20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

3、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黄孝杰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782,954,277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未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3,473,657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51%;反对43,481,465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642%;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473,657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151%;反对43,481,465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642%;弃权2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7%。

4、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48,669,534股,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05%;反对41,042,365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07%;弃权4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800股),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715,257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063%;反对41,042,365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887%;弃权43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8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5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