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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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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66 证券简称: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1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广陈路136号播恩集团办公楼9楼2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新华先生

7、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1人,代表股份114,93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3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14,41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0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5人,代表股份52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52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52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者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8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1%;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365%;反对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36%;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84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反对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041%;反对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61%;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8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760%;反对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41%;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8%。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坚鑫、何晓平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1366 证券简称: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2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公司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就核查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即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共有1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其中4名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后到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经公司核查,并结合上述4名拟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其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均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及最终激励方案以及核心要素等具体信息;在自查期间,该4名拟激励对象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其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依赖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系独立的个人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基于审慎性原则,该4名拟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本次授予的权益并将配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4名人员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其余8名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于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基于对公司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前不知悉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无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自查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策划、讨论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自查期间,除上述1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 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