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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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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4-055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毛海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758,482,776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28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254,183,5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1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9,321,2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87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862,2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4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3,858,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21%;反对232,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16%;弃权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37,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49%;反对23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89%;弃权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2%。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934,8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88%;反对1,171,0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607%;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13,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196%;反对1,17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44%;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对外捐赠、赞助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3,008,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378%;反对1,041,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97%;弃权1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68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395%;反对1,041,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69%;弃权1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36%。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359,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823%;反对1,664,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50%;弃权1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37,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796%;反对1,664,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21%;弃权1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83%。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009,6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448%;反对2,012,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917%;弃权1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88,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916%;反对2,012,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870%;弃权1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15%。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410,9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26%;反对1,684,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628%;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89,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449%;反对1,68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73%;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8%。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131,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925%;反对1,961,5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17%;弃权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09,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883%;反对1,961,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422%;弃权9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148,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993%;反对1,946,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58%;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7,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441%;反对1,946,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316%;弃权8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2%。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52,148,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993%;反对1,945,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654%;弃权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26,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400%;反对1,945,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11%;弃权8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柴佳欣律师、孙赓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