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0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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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0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521,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59%。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9,396,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1%;反对571,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870,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0%;反对571,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8%。
提案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9,827,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04%;反对19,850,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1%;弃权369,2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30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423%;反对19,850,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11%;弃权369,2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