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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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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权益
变动提示性公告

2024-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11 证券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37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权益

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99,915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股本的0.2%,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新华保险自有资金。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华保险持有公司36,744,53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87%。新华保险的一致行动人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资产”)发行的组合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公司1,8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新华保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6,746,33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87%。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华保险持有公司38,244,44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07%。新华资产发行的组合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公司1,8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新华保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8,246,24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07%。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新华保险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本公告披露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截至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新华保险暂无在未来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新华保险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新华保险前十大股东如下:

截至2024年9月30日,新华资产股权结构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华保险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华资产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华保险持有新华资产99.4%的股权,新华保险与新华资产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新华资产构成新华保险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期看好医疗健康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认可国药股份在公司治理、行业地位、业务能力、经营成果、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表现。本次投资基于自身投资计划安排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分析,意在分享医疗健康行业未来发展的长期红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国药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华保险持有国药股份36,744,531 股,约占该上市公司股本的4.87%。新华资产发行的组合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国药股份1,800股,约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0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国药股份36,746,331股,约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87%。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1月12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国药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99,915股股份,占国药股份已发行普通股总股本的0.2%,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华保险持有国药股份38,244,446股,约占该上市公司股本的5.07%。新华资产发行的组合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国药股份1,800股,约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00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国药股份38,246,246股,约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7%。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增持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六个月内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杨玉成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 12日

一致行动人: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秦泓波(待工商变更)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12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