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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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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5人,代表股份108,308,86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2551%。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06,958,35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603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61人,代表股份1,350,5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516%。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64人,代表股份12,207,5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89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65,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4%;反对2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弃权20,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4,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88%;反对2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弃权20,3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71,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2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16,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9,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9%;反对2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3%;弃权16,08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64,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20,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163,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6%;反对2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弃权20,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11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0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3,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9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207,269,561元减至207,256,561元,公司股份总数由207,269,561股减至207,256,561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鉴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24年11月15日起45天内(工作日9:00-17:00)

3、联系人:赵小婷、朱峻瑶

4、联系电话:0571-81023659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