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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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4-054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大会未出现提案被否情形。

2.本次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2点30分。

(二)召开地点: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焦新路南侧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 9:15-下午15:00。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代行董事长职责)谢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2人,代表股份273,849,1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7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2人,代表股份273,849,1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701%。

(八)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9人,代表股份15,490,4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9人,代表股份15,490,4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993%。

(九)董事8人、监事3人出席本次大会;高级管理人员4人、律师2人列席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决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70,899,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28%;反对1,72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弃权1,222,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540,5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68%;反对1,727,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36%;弃权1,222,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95%。

表决结果:该提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该提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沈旭 刘川鹏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指派沈旭、刘川鹏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