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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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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22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2024-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93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22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1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1月22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1月22日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11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名称: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福22转债

3、债券代码:113661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303,000.00万元

6、发行数量:30,300,000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2年11月22日至2028年11月21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30%、第三年0.4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年利息。年利息计算公式为:

年利息=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当年适用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2年11月22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11、转股期限:自本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11月28日,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3年5月29日至2028年11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初始转股价格:人民币65.07元/股。

13、最新转股价格:人民币32.94元/股。

2023年5月26日,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股价格调整为46.37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福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4年6月24日,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股价格调整为32.94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福22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14、信用评级情况:最近一次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福22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5、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6、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福22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1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1月22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1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福22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福22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2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福22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福22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1076968

2、保荐机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8-37层

保荐代表人:刘玉飞、王晓洁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4-094

转债代码:113661 转债简称:福22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14,000万元人民币

● 现金管理产品类型:券商理财产品

● 本次现金管理到期赎回金额:13,000万元人民币

● 履行的审议程序: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公司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 尽管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影响。

一、本次现金管理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将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70,283.02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3,829,7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号”《验证报告》。公司及子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财务中心会进行事前审核与风险评估,评估理财产品受托方资质、投资品种、产品风险、风控措施等。公司本次计划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委托理财经评估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在本次购买的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财务中心将与委托理财受托方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审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本次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现金管理合同主要条款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说明

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投资产品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委托理财经评估符合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使用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风险控制分析

尽管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为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影响。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产品类型,根据投资产品的安全性、金额、期限和收益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审议;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对投资产品发行人及投资产品的资金投向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中心提出投资理财申请,提交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支付的募集资金净额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3.04%。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公司前期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寰球商品系列216期收益凭证5,000万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收回本金5,000万元,获得理财收益44.50万元。

公司前期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广发证券收益凭证“收益宝”1号8,000万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上述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收回本金8,000万元,获得理财收益39.09万元。

五、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