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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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约7.19亿元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区环卫市场化作业项目
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2024-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4-134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约7.19亿元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区环卫市场化作业项目

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披露了《关于预中标约7.19亿元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城区环卫市场化作业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132)。近日,公司已收到上述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平邑县城区环卫市场化作业项目;

3.采购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4.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金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5.中标金额:23,969,970.57元/年;

6.服务时间:服务期 3+3+……+3 年,最长不超过 10 个周期 30 年(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年限为3年的服务合同,若中标人在第一个3年服务期内月度考核评分的平均值合格的,则服务期自动顺延3年;以此类推);

7.预估中标总金额:719,099,117.10元/30年;

8.服务内容:包含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城区公厕保洁、城区生活垃圾清运、城区垃圾分类试点;

9.供应商名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平邑城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上述公示的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对后续市场开拓产生积极影响,并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风险提示

该项目总金额、具体实施内容等均以正式合同为准,且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4-135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

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郭倍华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郭倍华,持有公司股份133,666,3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1%)。郭倍华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173,299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99,976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郭倍华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减持主体:郭倍华(单一股东)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倍华持有公司股份133,666,37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2.71%;郭倍华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刘少云、韩丹、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3,018,41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6.8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普通股总股本:408,664,953股。

4、拟减持股数占普通股总股本比例:2.54%;

5、拟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1)集中竞价减持信息: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拟减持股数2,199,976股,拟减持金额23,561,743元;

(2)大宗交易减持信息: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拟减持股数8,173,299股,拟减持金额87,536,032元;

(3)拟合计减持股数:10,373,275股,拟减持合计金额111,097,775元。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暨2024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情况确定。

8、股东郭倍华女士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9、股东郭倍华女士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0、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况。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郭倍华女士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2、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2)大宗交易方式,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协议转让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人所持股份比例低于5%的,则本人在减持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4、本人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5、本人在所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倍华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意向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及分红不达标情形。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股东郭倍华女士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股东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郭倍华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