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
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4-105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
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年9月9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花王股份”或“上市公司”)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送达(2022)苏 1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王锁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2024年9月12日,公司收到镇江中院送达的(2024)苏11破1号《决定书》,镇江中院指定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2024年11月15日,花王股份、管理人与重整产业投资人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辰顺”)、徐良及重整财务投资人上海恺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恺博智赢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AJU64)(以下简称“上海恺博”)、罗秋娥、松树慧林(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树慧林”)、徐博、乐贝尔、赵香梅、陈赛平、北京恒尘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恒尘”)、楼益女、苏州益波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益波元”)签署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重整产业投资人
1、 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
■
(3)实际控制人
徐良
(4)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苏州辰顺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苏州辰顺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重整投资人徐良为苏州辰顺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苏州辰顺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2、 徐良
(1)基本情况
■
徐良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徐良为苏州辰顺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二)重整财务投资人
1、上海恺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恺博智赢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AJU64)
(1)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
■
(3)实际控制人
何荣
(4)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上海恺博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上海恺博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上海恺博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2、罗秋娥
(1)基本情况
■
罗秋娥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罗秋娥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3、松树慧林(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
■
松树慧林拟通过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重整投资。
(3)实际控制人
韩国松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ine Tree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 Co., Ltd.
(4)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松树慧林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松树慧林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松树慧林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 资安排。
4、徐博
(1)基本情况
■
徐博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徐博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5、乐贝尔
(1)基本情况
■
乐贝尔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乐贝尔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6、赵香梅
(1)基本情况
■
赵香梅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赵香梅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7、陈赛平
(1)基本情况
■
陈赛平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陈赛平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8、北京恒尘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
■
(3)实际控制人
朱亚伟
(4)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北京恒尘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北京恒尘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9、楼益女
(1)基本情况
■
楼益女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楼益女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10、苏州益波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
(2)股权结构
■
(3)实际控制人
戴丽丽
(4)主要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益波元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重整投资人苏州辰顺、北京恒尘分别持有益波元46.25%和6.95%的合伙份额;益波元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宁波铭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整投资人松树慧林(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企业。
除此之外,益波元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出资安排。
二、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一: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良
甲方二:上海恺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恺博智赢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代码:SAJU64)
甲方三:罗秋娥
甲方四:松树慧林(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五:徐博
甲方六:乐贝尔
甲方七:赵香梅
甲方八:陈赛平
甲方九:北京恒尘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甲方十:楼益女
甲方十一:苏州益波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一至甲方十一合称“甲方”)
乙方一: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二: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乙方”)
(二)重整投资人确认
1、各方同意确定甲方为花王股份的重整投资人,其中甲方一作为产业投资人,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甲方八、甲方九、甲方十、甲方十一作为财务投资人。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重整投资人的权利、承担重整投资人的义务。
2、在花王股份重整计划被镇江中院裁定批准后,甲方将最终成为花王股份的正式重整投资人。乙方同意以甲方作为重整投资人并按照甲方承诺的投资条件制定花王股份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
(三)重整投资方案
1、出资人权益调整
各方确认,甲方和/或其指定主体通过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上市公司转增股票。
(1)权益调整方案
以花王股份总股本406,847,052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1.55346股的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五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470,049,049股,转增后花王股份总股本将由406,847,052股增至876,896,101股。最终转增及转增后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镇江中院裁定批准的花王股份重整计划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2)转增股票分配
花王股份转增股票中的377,065,323股将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受让(重整投资款),现金对价为507,715,039元。
(3)产业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条件
a. 产业投资人和/或其指定主体向乙方一支付重整投资款。
b.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在取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花王股份股东大会及其他必要批准或许可(如需)后,花王股份产业投资人有意向与花王股份合作,促进花王股份多元领域协同发展,在产业投资人和/或其指定主体取得转增股票且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择机注入国家鼓励的、监管认可的、具有较好行业前景的新质生产力方向相关资产。在产业投资人成为重整后花王股份的控股股东后,产业投资人承诺发挥其最大能力,全面负责重整后上市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维持花王股份的上市地位。为帮助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顺利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在产业投资人或其指定的资产在符合监管规则要求前提下注入到上市公司前,产业投资人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优先开展目前所从事的业务,该业务应用前景广阔。
c. 产业投资人承诺,在重整程序终结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如果花王股份重整程序于2024年终结,即为2025年会计年度),花王股份主营业务收入将达到4亿元以上,并在2025年1月31日前启动向花王股份注入国家鼓励的、监管认可的、具有较好行业前景的新质生产力方向相关资产的工作,包括依法合规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等,具体以监管部门审批为准;在重整程序终结后第二个至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如果花王股份重整程序于2024年终结,即为2026年、2027年、2028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每年均达到5亿元以上,3个会计年度合计净利润不低于1.8亿元;如合计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则不足部分由产业投资人向花王股份以现金方式予以补足。
d. 花王股份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和/或其指定主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产业投资人及其指定主体承诺自取得前述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财务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条件
a. 财务投资人和/或其指定主体向乙方一支付重整投资款。
b. 花王股份重整完成后,财务投资人和/或其指定主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财务投资人及其指定主体承诺自取得前述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c.花王股份将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将应向控股股东分配股票中的20,000,000股用于解决花王股份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上述股票将按照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实施日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向花王股份的重整投资人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甲方八、甲方九、甲方十转让,处置所得现金用于向花王股份偿还被占用的资金;如该20,000,000股按照该日收盘市价处置所得现金不足以覆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则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甲方八、甲方九、甲方十将就差额部分的解决进行兜底(相对应的兜底资金包含总体重整投资款中),投资人内部各自兜底义务的比例按照重整投资人在花王股份重整中取得的股票数量比例或重整投资人约定确定;如该20,000,000股按照当日收盘市价处置所得现金超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甲方八、甲方九、甲方十将进行折价认购,认购金额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限,确保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d.为进一步减轻上市公司债务负担,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顺利实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甲方八、甲方九、甲方十承诺对于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东应付花王股份的业绩补偿款承担现金兜底责任,投资人内部各自兜底义务的比例按照重整投资人在花王股份重整中取得的股票数量比例或重整投资人约定确定。
e.各方确认,花王股份重整计划(草案)拟设立信托计划作为偿债资源的一部分。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如存续期限满5年后以信托清偿债权仍未清偿完毕,将以届时仍未清偿完毕的债权金额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清偿方式为利随本清,即每次清偿时同时偿还部分本金及其对应的利息。如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信托计划完成终止清算后,以信托清偿债权本金及利息(如有)仍未清偿完毕的,益波元将对未清偿完毕的债权进行差额补足、以现金方式兜底清偿。
甲方和/或其指定主体受让转增股票的数量、受让股票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以镇江中院裁定批准的花王股份重整计划以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四)重整意向金
1、预重整投资人已向乙方二支付的人民币1.6亿元为重整意向金,其中200万元已代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额偿还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在甲方支付重整投资款时,重整意向金等额转为重整投资款。
2、如果(1)镇江中院未裁定批准花王股份重整计划,(2)花王股份重整计划被镇江中院裁定批准前股票即终止上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甲方指定方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剩余重整意向金1.58亿元,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
(五)重整投资款支付
甲方和/或其指定主体自镇江中院裁定批准花王股份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二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转增股票对价款人民币347,715,039元。
甲方支付的转增股票对价款用于根据花王股份重整计划支付共益债务、重整费用及清偿部分债务等,如有剩余则作为花王股份流动资金。
(六)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重整投资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中任意一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以及兜底义务资金,自逾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该等违约投资人依据约定应受让的转增股票份额应由甲方其他守约投资人(除甲方十一)受让,具体受让比例以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为准。若其他守约投资人未按约受让该等违约投资人应受让的转增股票份额的,则乙方一有权更换该等违约投资人并有权另行指定其他重整投资人受让该违约投资人应受让的转增股票份额、或解除重整投资协议。
三、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资金来源、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上述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重整中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股票的价格低于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80%,但该投资价格综合考虑了其投资风险、推进重整及后续经营中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公司重整资金需求和同类重整案例中股票受让价格等因素。
除现金对价外,重整投资人提供了其他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资源。重整投资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在中选后深度参与公司重整计划及后续经营计划的制定。重整后将在业务导入、人才引进、管理提升等方面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基于预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投资过程中各方对于推进重整及公司后续经营的支持,各方协商确定本次投资价格。
本次重整投资人支付的对价是公司重整计划的一部分,重整计划将经过债权
人会议、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法院批准后执行。因此,上述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本次重整成功后,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公司有望妥善化解历史风险,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望进一步恢复和改善,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
四、执行重整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 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后续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实施,将有助 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新股东的加入后,恢复和增强公司 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镇江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已于2024年9月9日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法院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9月11日开市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花王”变更为“*ST花王”。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花王股份2024年年报披露后,花王股份股票预计会有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4、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
5、公司将密切关注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4-106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
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年11月1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裁定批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股份”或“公司”)重整程序。
2、公司应于重整计划获得镇江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如非花王股份自身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公司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镇江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镇江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3、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披露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2024 年一至三季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为 6,964.11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808.57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223.23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公司 2024 年年报披露后,公司股票预计会有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4、由于公司未来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如产业投资人后续资产注入安排尚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经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结果、相关各方尚未根据尽职调查协商谈判、相关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批准程序,亦未通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等。业绩承诺存在因为前述相关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未能达到相关业绩标准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在重整投资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风险,如投资款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关业绩承诺无法完成,相关业绩补偿无法实现,资产无法注入或无法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注入等。
5、由于存在经济环境变化、行业形势变动、经营不善等风险,可能使得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良先生需要承担补足业绩承诺差额的义务。徐良先生持有的公司资产状况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徐良先生用于承担业绩承诺差额的资金可能不足,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30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关于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管理人于2024年11月15日向镇江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24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镇江中院送达的(2024)苏1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镇江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查明,花王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分组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本院认为,花王股份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花王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且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召集、分组及表决程序合法,内容完整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公司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将会对公司2024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
2、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披露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2024 年一至三季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为 6,964.11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808.57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223.23 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公司 2024 年年报披露后,公司股票预计会有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4、由于公司未来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性,如产业投资人后续资产注入安排尚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未经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结果、相关各方尚未根据尽职调查协商谈判、相关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决策和批准程序,亦未通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等。业绩承诺存在因为前述相关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未能达到相关业绩标准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在重整投资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风险,如投资款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关业绩承诺无法完成,相关业绩补偿无法实现,资产无法注入或无法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注入等。
5、由于存在经济环境变化、行业形势变动、经营不善等风险,可能使得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苏州辰顺浩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良先生需要承担补足业绩承诺差额的义务。徐良先生持有的公司资产状况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徐良先生用于承担业绩承诺差额的资金可能不足。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重整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