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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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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4-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45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捷盛”)和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金冠”)。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7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其中在建设银行最高额保证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在兴业银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其中在建设银行最高额保证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在兴业银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8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其中在建设银行最高额保证人民币2.08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在兴业银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为浙江捷盛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其中在建设银行最高额保证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在兴业银行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为绍兴金冠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截至2024年11月13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6.69亿元,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1.66亿元,实际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4.57亿元,实际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4.44亿元,实际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7.33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为浙江捷盛,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4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四份《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8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捷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及其利息、费用等。

2024年11月14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五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捷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就全资子公司绍兴金冠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截至2024年11月13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6.69亿元,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1.66亿元,实际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4.57亿元,实际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4.44亿元,实际为绍兴金冠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7.33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0日、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怀庆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339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安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四)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4,721.213961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染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捷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五)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苏娥

注册资本:23,916.83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染料制造;染料销售;肥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绍兴金冠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人,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鉴于建设银行为浙江染化(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贸易融资业务五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4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鉴于建设银行为浙江鸿盛(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贸易融资业务五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4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鉴于建设银行为浙江安诺(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贸易融资业务五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4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2.08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捷盛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鉴于建设银行为浙江捷盛(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贸易融资业务五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4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3、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五)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债务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3、主合同: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亿元。

5、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止。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3、主合同: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元。

5、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止。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债务人: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3、主合同: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

5、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止。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捷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债务人: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主合同: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

5、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止。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九)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关于绍兴金冠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2、债务人:绍兴市上虞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3、主合同: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

5、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止。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目前上述子公司经营正常,担保风险整体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1月13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17.39亿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5.6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