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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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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2024-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4-054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吉林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对转让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批复》(吉国资发产权〔2024〕94 号),主要内容如下:原则同意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6.4421%股权转让给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备案程序,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4-055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一汽富维”)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6.442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交易首次披露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4月21日至2024年10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承诺函等,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

(一)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卢志高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2024年10月8日买入上市公司5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二)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李刚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3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知情时间较早系因为曾参与项目早期研讨,研讨后至本人交易期间(2024年7月9日),本人未获悉本次交易其他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7月9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220,0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270,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三)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高倩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共买入上市公司11,200股股票、本人近亲属高鹏飞于2024年6月20日卖出上市公司9,900股股票、2024年7月9日买入上市公司10,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四)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高鹏飞出具承诺函如下:

“1、高倩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除于2024年6月20日卖出上市公司9,900股股票、2024年7月9日买入10,000股股票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五)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郎芳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3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人知情时间较早系因为曾参与项目早期研讨,研讨后至本人交易期间(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8日),本项目并未推进,本人未获悉本次交易其他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在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5月7日卖出上市公司2,100股股票、2024年5月8日买入上市公司2,1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六)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孙晟瑞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8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32,1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32,1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七)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金德志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8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104,5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104,5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八)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李雁梅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4月16日、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20日分别买入上市公司2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九)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孙晓平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时点(2024年7月12日)后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该等买卖行为系本人未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清楚彼时不能买卖的政策要求,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主观恶意,本人未向任何人透露一汽富维本次重组的信息。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于2024年9月30日卖出上市公司2,4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承诺将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今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6、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魏晓玲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2024年4月26日卖出上市公司5000股、5月6日卖出5000股、5月28日买入10000股、6月6日买入90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一)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祝召山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近亲属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本人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分别买入上市公司合计14,500股股票、卖出上市公司合计15,500股股票,本人近亲属石岩于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9月26日分别共计买入上市公司19,900股股票、共计卖出上市公司19,9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二)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石岩出具承诺函如下:

“1、祝召山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除于2024年9月25日买入上市公司4,000股股票、2024年9月26日卖出上市公司4,000股股票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十三)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张延辉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于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4日合计买入上市公司1,700股股票,于2024年 10月8日卖出55,600股股票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四、自查结论

上市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保密义务,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函内容真实、准确的前提下,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份公分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交易情形的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一汽富维相关人员的访谈,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相关人员的自查报告、承诺及相关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一汽富维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4-056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 上午11:00-12: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 至11月22日(星期五) 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tengyf@faway.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发布公司2024年三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11月25日上午11:00-12:00举行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业绩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5日 上午11:00-12: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胡汉杰先生

董事、总经理:陈培玉先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于森先生

独立董事:冯晓东先生、刘柏先生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11月25日 上午11:00-12: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 至11月22日(星期五) 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tengyf@faway.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董监事会办公室

电 话:0431-85772860

邮 箱:tengyf@faway.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