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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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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98 证券简称:航天工程 公告编号:2024-046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8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公司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哈密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密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关联董事何国胜、郭先鹏、张彦军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4-05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98 证券简称:航天工程 公告编号:2024-047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8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哈密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密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98 证券简称:航天工程 公告编号:2024-048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工程或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及子公司北京航天长征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征公司)对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及子公司决定对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核销应收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核销应收款项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应收账款事项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公司2024年度及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应收账款事项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不涉及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核销应收账款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核销应收账款事项。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98 证券简称:航天工程 公告编号:2024-049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密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工程、公司或卖方)、航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租赁或买方)、新疆聚新能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新能气体或承租人)拟就新疆中能绿源化工有限公司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气体装置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哈密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金额不超过37,157.28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该项业务相应变更了聚新能气体向公司支付哈密项目部分设备购置款项的方式。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人航天租赁签署了《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不超过37,65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泉盛三期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除上述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其他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暨重大合同变更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9日,公司与聚新能气体签订《新疆中能绿源化工有限公司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气体装置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161,045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披露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别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截至目前,上述合同正常履行。

现聚新能气体因业务需要,拟与航天工程、航天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航天工程将《总承包合同》中部分设备销售给航天租赁,航天租赁作为出租方将相关设备出租给聚新能气体,总金额不超过37,157.28万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密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关联人航天租赁签署了《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不超过37,650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披露的《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泉盛三期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除上述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其他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航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958497XM

3.成立时间:2015年3月19日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6.法定代表人:陈炜喆

7.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10.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航天租赁总资产为141,208万元,净资产为118,152万元,营业收入为4,047万元,利润总额为2,023万元,净利润为1,686万元(经审计)。截至2024年9月30日,航天租赁总资产为127,825万元,净资产为119,050万元,营业收入为1,857万元,利润总额为1,369万元,净利润为1,198万元(未经审计)。

11.航天租赁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12.航天租赁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关系介绍

航天租赁的控股股东为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与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租赁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航天工程将《总承包合同》中部分设备销售给航天租赁,上述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航天工程销售给航天租赁部分设备的定价方式与《总承包合同》一致,航天工程的工作范围、工作期限、收款权利没有受到不利影响,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买方:航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卖方: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新疆聚新能气体有限公司

2.合同变更方式

公司与聚新能气体签订的哈密项目《总承包合同》中部分设备的销售方式变更为由航天工程销售给航天租赁并由聚新能气体承租。

3.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租赁设备购买总价款为¥371,572,806.93元(大写:叁亿柒仟壹佰伍拾柒万贰仟捌佰零陆元玖角叁分),其中预付款不低于租赁设备购买总价款的20%,金额为¥74,314,561.39元(大写:柒仟肆佰叁拾壹万肆仟伍佰陆拾壹元叁角玖分),由承租人自筹资金按每台套设备启动采购进度支付,并由承租人直接支付给卖方,卖方在收到后向买方出具收款证明。买方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除预付款外的每笔剩余租赁设备购买价款,剩余租赁设备购买价款总金额不超过租赁设备购买总价款的80%,且不超过¥300,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整)。由承租人自筹资金支付的预付款,视为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设备款。买方按约定将剩余的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至卖方后,即视为买方已全额支付上述设备购买价款;同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全部归买方所有。

买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租赁设备购买价款,具体支付金额以付款通知书为准。

每台/套租赁设备所对应除预付款外的后续购买价款支付条件:

买方收到承租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书;

买方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每台/套租赁设备的融资额所对应的服务费;

买方收到卖方出具的承租人支付给卖方的对应每台/套租赁设备的预付款付款证明。

买方按约定将租赁设备购买价款汇至卖方指定账户,其中买方应承担的租赁设备购买价款按50%电汇、50%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方式支付。

4.违约责任

(1)买方未按期足额向卖方支付租赁设备购买价款的,应按逾期未付购买价款每周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一周按七天计算,不满七天按一周计算。

(2)如卖方迟延交付租赁设备的,应按租赁设备购买价款日每周万分之五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一周按七天计算,不满七天按一周计算;卖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损害买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租赁设备购买价款日每周万分之五向买方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一周按七天计算,不满七天按一周计算;因卖方未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交付、质量保证或售后服务义务,给买方或承租人造成损失,卖方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3)承租人应于收到卖方的付款申请后七日内,向买方发出对应的付款通知书;承租人逾期向买方发出付款通知书的,每逾期一周应按租赁设备购买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一周按七天计算,不满七天按一周计算),前述金额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的,承租人应予赔偿。若超过六十日承租人仍未发出付款通知书的,买方和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本合同解除而对买方和卖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买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

5.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下列条件同时具备时生效:

(1)《融资租赁合同》已生效;

(2)买方收到新疆中能万源化工有限公司签署生效的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保证合同之签署版本;

(3)买方收到承租人及新疆中能万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各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进行相关事项的有效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

(4)买方收到承租人签署生效的抵押合同(租赁物抵押);

(5)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已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合同文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航天租赁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采用融资租赁模式对于航天工程风险较小,能够保证销售设备款项的有效回收。

公司在合同执行中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变化等风险,如遇到市场、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支付延期等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七、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哈密项目的工期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含税)均未发生变化,航天工程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量未发生变化,聚新能气体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向公司支付《总承包合同》下的设备购置款项不会影响哈密项目工程的正常实施。

本次交易将会对公司当期和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推进项目进展,有助于降低公司的收款风险,提升公司的回款质量,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4年11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密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航天工程销售给航天租赁部分设备的定价方式与《总承包合同》一致,将会对公司当期和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11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密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会对公司当期和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推进公司项目进展,降低公司的收款风险,提升公司的回款质量,进一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2024年11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密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

4.2024年11月1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密项目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98 证券简称:航天工程 公告编号:2024-050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3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41号公司二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3日

至2024年12月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24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相关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 、国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创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国创(北京)新能源汽车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创新能源汽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参会股东(包括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二) 参会确认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三)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41号)

(四) 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徐斌

(2)联系电话:010-56325888

(3)传真号码:010-56325006

(4)电子邮箱:htgc_bgs@china-ceco.com

(5)邮政编码:101111

(6)联系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经海四路141号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