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职务任免及
增补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4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职务任免及
增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任免的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5票同意,1票反对(董事何忠道对该议案投反对票),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何忠道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的议案》,因公司正处于战略调整期,经公司综合评估,何忠道先生能力无法胜任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务,董事会同意免去何忠道先生副总经理的职务,并同时解聘何忠道先生财务总监的职务。
为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稳定运行,公司在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之前,暂由公司董事长蔡昌蔚先生代行财务总监职责,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规定聘任财务总监。公司已对其分管的其他相关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关于公司董事任免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5票同意,1票反对(董事何忠道对该议案投反对票),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何忠道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经公司综合评估,考虑到何忠道先生因工作调整,其无法正常履行公司董事职务,为规范公司治理,保障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董事会同意免去何忠道先生董事职务,同时一并免去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本次免去何忠道公司董事职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免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忠道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228股,其持有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50%合伙份额,苏州瀚川德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9,354,013股。
三、关于增补董事暨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董事何忠道对该议案投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经公司控股股东苏州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认为杭春华先生符合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同意选举杭春华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杭春华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后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调整后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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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附件:
简历
杭春华,男,1986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在苏州瀚川机电有限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2012年7月至2017年12月,在苏州瀚瑞斯机电有限公司历任主管、总经理;2018年1月至2022年10月,历任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传感器设备部总监、汽车BU副总经理;2022年11月至今,任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设备事业部总经理;2023年12月至今,任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杭春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5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听涛路32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2日
至2024年12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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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同时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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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凡符合会议要求的公司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如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3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股权登记。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9日下午17:3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二)登记地点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听涛路32号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拟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听涛路32号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15126
电话:0512-62819001-60163
传真号:0512-65951931
邮箱:IRM@harmontronics.com
联系人:李欣朋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请参会股东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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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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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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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6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2、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1月15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