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ST嘉寓 公告编号:2024-091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嘉寓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嘉寓”)与朝阳嘉寓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洁能”)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3年8月,朝阳洁能提起诉讼要求辽宁嘉寓返还合同预付款、支付违约金等。案件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该案件《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13民初130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四条、六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辽宁嘉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朝阳洁能PC合同预付款287,901,730.24元;
2.被告辽宁嘉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朝阳洁能支付违约金56,521,200元;
3.被告北京嘉寓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4.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5.被告辽宁融建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在38,1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朝阳洁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1.针对该诉讼,2023年度公司结合诉讼律师的法律意见,未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影响以案件最终执行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2.该案件后续可能会涉及法院执行或案件相关方根据相关规定提起上诉等,公司将根据情况适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上诉、反诉等方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13民初130号]。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ST嘉寓 公告编号:2024-090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产业投资人关于解除重整协议及补充协议告知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股份”)收到产业投资人北京道荣合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荣合利集团”)的通知,道荣合利集团行使单方解除权退出公司的重整投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协议签署概况
2024年9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经遴选,确定道荣合利集团和北京久银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公司重整投资人。
2024年9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公司、公司临时管理人与道荣合利集团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
2024年10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变更重整财务投资人和重整投资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公司、公司临时管理人与道荣合利集团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本次协议解除情况
2024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产业投资人道荣合利集团送达的《关于解除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告知函》(“告知函”),认为公司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前置审批的可行性较低,道荣合利集团及联合财务投资人无法按《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获得公司股票,道荣合利集团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公司前期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相关文件(包括《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从而退出公司的重整投资。
三、其他事项及协议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1.自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预重整以来,公司积极配合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工作,共同推进公司的预重整及重整的相关工作,并就该事项多次反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尚未与产业投资人道荣合利集团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和《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及豁免协议,未收到相关债权转让款,公司重整事项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正与产业投资人道荣合利集团充分沟通协议解除事宜。
2.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公司重整事项的正式受理文书。
3.本次解除事宜如存在违反《重整投资协议》和《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公司后续将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维护公司权益。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重整或预重整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由于公司的资本公积不足以涵盖用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所需要的转增注册资本金额,需要在后续的重组方案中以合法方式增加资本公积或采用其他合法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该等方案是否可以最后实施并获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获得股东大会的通过,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2.北京一中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前,须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公司重整事项的正式受理文书,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目前面临短期资金较为紧张的局面,生产经营面临巨大的压力与挑战,2023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5.2亿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净资产-14.84亿元,未分配利润为-23.96亿元。
4.公司2021年、2022年及2023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带有“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表述,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且公司2023年年度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0.4.1条第(九)项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6.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7.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道荣合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