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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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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21 证券简称:南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4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

3、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16层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树林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91人,代表股份76,639,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3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4人,代表股份76,29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6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346,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88人,代表股份346,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346,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2%。

2、公司董事、监事和聘请的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聘期届满,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年度费用为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23,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总额不超过35,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限为一年期以内的结构性存款)。使用期限自前次现金管理的授权到期之日起12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即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2日。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公司运营发展需要,本着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经审慎研究论证,股东大会同意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并适当延长募投项目实施周期。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同意公司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信达律师事务所王煜乔、袁宇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