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24-076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吴涵渠先生主持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987,0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550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2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8,730,89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8971%,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56,1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53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04人,代表股份16,314,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58,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3人,代表股份4,256,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51,544,15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835,5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49,708,656股。)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含视频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丛启路律师、张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2,403,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25%;反对34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8%;弃权238,2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731,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13%;反对34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6%;弃权238,2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1%。
2、《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946,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86%;反对67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弃权362,8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5,274,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239%;反对67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23%;弃权362,81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丛启路律师、张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