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3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名称: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2-2号喜马拉雅商业中心N栋8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琳女士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63人,代表股份199,590,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1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193,701,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62人,代表股份5,88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362人,代表股份5,88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362人,代表股份5,88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775,9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8%;反对45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弃权3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07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55%;反对45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09%;弃权3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胡卫啸律师、马苏姗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