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4-068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众精工”)控股股东江苏博众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集团”)的一致行动人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众二”)与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科弘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24,235,107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5.426%),转让给信科弘创。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苏州众二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0,492,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16%。信科弘创直接持有公司24,235,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6%。
● 本次权益变动系苏州众二合伙人邱明毅先生由于个人资金需要,拟将其所持苏州众二部分份额协议转让给战略投资者信科弘创所致,信科弘创与邱明毅先生均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双方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构成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股东苏州众二告知函称,苏州众二的合伙人邱明毅先生由于个人资金需要,拟将其所持苏州众二部分份额协议转让给战略投资者信科弘创,苏州众二与信科弘创于2024年11月15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19.67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4,235,107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5.426%)转让给信科弘创,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76,704,554.69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苏州众二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30,492,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16%。信科弘创直接持有公司24,235,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6%。本次协议转让不会触发受让方的要约收购义务,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博众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吕绍林、程彩霞夫妇。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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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完成后,苏州众二股东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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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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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
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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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出让方):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转让标的
出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合计24,235,1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426%。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以本协议文首所载签订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八折为准,即19.67元/股(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476,704,554.69元(含税)(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整。
2、支付方式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6个月内,受让方将按照本条的约定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P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1) 自交割日起6个月内,受让方需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P*35%】万元至上述出让方指定账户。
2) 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P*30%】万元至上述出让方指定账户。
3) 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款【P*35%】万元至上述出让方指定账户。
(四)过渡期安排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作为标的股份出让方,出让方应保证在过渡期内:
1)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或其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2) 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不在标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
3) 不签署任何协议使本次交易受到任何限制或不利影响。
4) 受让方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与出让方同等的知情权,如受让方认为有必要,出让方应及时向受让方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保障受让方的知情权,前提是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及不得实施内幕交易行为。
双方应就本次交易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向上交所、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股份转让交割
1) 股份登记过户
自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登记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申请文件并获受理,申请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指定的股票账户(股票账户信息将由受让方另行通知),股份受让方应共同办理并积极配合转让方提交相关文件。
2) 股份交割
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享有的标的股份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六)税费的承担
因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该等税费;如无明确约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主管部门的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时,由该纳税义务人予以缴纳,未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平均分摊。
不论何种原因,一方代对方缴纳了依法规定或依本协议约定应当由对方缴纳的因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引致的税费时,对方接到支付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代缴方支付代缴款项。
四、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增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已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权益变动事宜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6、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众精工
股票代码:688097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及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博众精工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博众精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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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的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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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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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投资需求和支持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规划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信科弘创未持有公司股份。
2024年11月15日,信科弘创与苏州众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苏州众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24,235,107.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19.6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科弘创,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42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信科弘创持有公司股份24,235,1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26%。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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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信科弘创与苏州众二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次交易
1.双方同意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进行本次股份转让。就本次股份转让,苏州众二同意按《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4,235,107.00】股股份(下称“标的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426】%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科弘创,信科弘创同意按《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受让该等股份。
2.上述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苏州众二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二)股份转让价款
1.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以《股份转让协议》文首所载签订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八折为准,即19.67元/股(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476,704,554.69元(含税)(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2.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整。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信科弘创付款的先决条件
信科弘创履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各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均以下列各项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信科弘创书面豁免为前提:
(1)《股份转让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生效。
(2)《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持续保持上市公司地位,未出现将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公司退市、持续经营发生困难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上交所公开谴责的事项。
(3)《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资产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保持稳定。
(4)苏州众二的陈述和保证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在所有方面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的,并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持续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股份转让协议》所含的应由苏州众二遵守或履行的任何承诺和约定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已得到遵守或履行。
(5)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或争议与纠纷。【标的股份不存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优先权或协议、章程约定的权利受限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双方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行为。
(7)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2.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信科弘创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6个月内,信科弘创将按照本条的约定将全部股份转让价款P支付至苏州众二指定账户。
(1)自交割日起6个月内,信科弘创需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P*35%】元至上述苏州众二指定账户。
(2)信科弘创向苏州众二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信科弘创需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P*30%】元至上述苏州众二指定账户。
(3)信科弘创向苏州众二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信科弘创需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款【P*35%】元至上述苏州众二指定账户。
(四) 过渡期安排
1.双方同意,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信科弘创名下之日为交割日,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2.作为标的股份转让方,苏州众二应保证在过渡期内:
(1)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利用股东身份实施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益或其潜在股东权益的行为。
(2)未经信科弘创书面同意,不在标的股份上新增任何权利负担。
(3)不签署任何协议使本次交易受到任何限制或不利影响。
(4)信科弘创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与苏州众二同等的知情权,如信科弘创认为有必要,苏州众二应及时向信科弘创提供相应的材料以保障信科弘创的知情权,前提是苏州众二有权要求信科弘创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及不得实施内幕交易行为。
3.双方应就本次交易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向上交所、登记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五) 股份转让交割
1.股份登记过户
信科弘创付款的先决条件均获满足后,自上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苏州众二应向登记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申请文件并获受理,申请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信科弘创指定的股票账户,信科弘创作为股份受让方应共同办理并积极配合苏州众二提交相关文件。
2.股份交割
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至信科弘创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苏州众二作为公司股东在上市公司享有的标的股份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信科弘创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使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赵欣媛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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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信科弘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赵欣媛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4-069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3日以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以现场表决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吕绍林先生主持,经参会董事审议与表决,本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因已实施完成了2023年年度和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9.66元/股调整为9.45元/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6.39元/股调整为6.18元/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2.60元/股调整为12.52元/股,该事项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董事蒋健、宋怀良为相关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4-070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1月13日以电话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24 年11月15日以现场表决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吕军辉先生主持,经参会监事审议与表决,本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监事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对相关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调整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4-071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现行有效的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3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秦非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2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3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9)。
(4)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23)。
(5)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4月8日,以9.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76名激励对象授予223.9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同意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3日,以9.6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秦非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4)。
(4)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8)。
(5)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30日,以6.3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90名激励对象授予424.329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年5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秦非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6月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6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35)。
(4)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7)。
(5)2024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至2024年7月23日,因激励计划中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因公司2024年7月16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并实施完成该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从12.73元/股调整为12.6元/股。并于2024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6)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3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相关激励计划,若在相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7月16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确定以2024年7月22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
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16日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确定以2024年10月21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故公司对相关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结合上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由于公司进行差异化分红,每股派息金额须根据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摊薄计算。
2023年度:每股派息金额=(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2,929,011×0.13)÷446,647,765≈0.1289 元/股。
2024年半年度:每股派息金额=(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42,929,011×0.085)÷446,647,765≈0.0843 元/股。
根据以上公式,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9.66-0.1289-0.0843≈9.45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结合上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由于公司进行差异化分红,每股派息金额须根据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摊薄计算。
2023年度:每股派息金额=(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42,929,011×0.13)÷446,647,765≈0.1289 元/股。
2024年半年度:每股派息金额=(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42,929,011×0.085)÷446,647,765≈0.0843 元/股。
根据以上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6.39-0.1289-0.0843≈6.18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结合上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由于公司进行差异化分红,每股派息金额须根据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摊薄计算。
2024年半年度:每股派息金额=(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42,929,011×0.085)÷446,647,765≈0.0843 元/股。
根据以上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12.60-0.0843≈12.52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相关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调整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众精工
股票代码:688097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及通讯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湖心西路666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博众精工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博众精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的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
■
(2)信披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投资需求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规划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众二持有公司股份154,7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4%。
2024年11月15日,苏州众二与信科弘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苏州众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24,235,107股无限售流通股以19.6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科弘创,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42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众二持有公司股份130,492,8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16%。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三、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使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程银明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5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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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众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程银明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