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公告编号:2024-055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05日(星期四) 上午 11:00-12: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s://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投资者可于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 至12月04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xcdlgs@126.com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1日发布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12月05日 上午 11:00-12:00举行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05日 上午 11:00-12:00
(二)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
(三)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林明星
总经理:瓦西亚夫
董事会秘书:邝伟民
财务总监:易华焱
独立董事:何云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4年12月05日 上午 11:00-12: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 至12月04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s://roadshow.sseinfo.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xcdlgs@126.com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834-3830167
邮箱:xcdlgs@126.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s://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公告编号:2024-056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可信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公告》(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23-040公告)。近日,公司收到西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川3401民初8935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反诉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被告一与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一将西昌市高枧输变电工程线路110KV电缆沟新建工程(土建)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4,543,763.56元,被告一按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价税合计向原告付款。合同约定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超过5%,超过部分按《劳务分包框架协议》进行结算。该项目于2022年4月24日竣工验收,被告一委托四川金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办理竣工结算,经结算该项目涉及增量款7,643,204.59元(不含税),按《劳务分包框架协议》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增量项目应结算的工程款为6,124,853.93元(不含税)。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11,568.46元(大写:伍佰陆拾壹万壹仟伍佰陆拾捌元肆角陆分)及逾期利息(以5,611,568.4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2023年9月26日,暂计299,907.16元)以上合计:5,911,475.62元(大写:伍佰玖拾壹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陆角贰分)。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一)被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3737.0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3年10月18日起以2143737.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0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进行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反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工违约金136312.91元;
(四)反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造成的损失321872元;
(五)驳回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3180.00元,由原告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000.00元,被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18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142.00元,由反诉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674.00元,由反诉被告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68.00元;鉴定128023.00元,由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64011.50元;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产生保全费5000.00元,由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原告和被告双方均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 报备文件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川3401民初8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