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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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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24-107

债券代码:149610 债券简称:21中交债

债券代码:148208 债券简称:23中交01

债券代码:148235 债券简称:23中交02

债券代码:148385 债券简称:23中交04

债券代码:148551 债券简称:23中交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8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郭主龙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747,098,401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47,098,401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29人,代表股份443,805,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040%。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389,679,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59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28人,代表股份54,126,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9%。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428人,代表股份54,126,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49%。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收购中交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3,387,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37%;反对402,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9%;弃权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3,387,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37%;反对402,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9%;弃权3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4%。

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53,375,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16%;反对40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3%;弃权3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3,375,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16%;反对40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83%;弃权34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2%。

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开展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议案》。

同意443,028,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9%;反对437,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5%;弃权3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3,349,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43%;反对437,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9%;弃权3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8%。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审议《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同意443,03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2%;反对42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弃权3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3,350,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69%;反对423,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0%;弃权3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1%。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严馨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