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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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11月15日、11月1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及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除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目前宜兴项目公司刚设立,尚未取得资质,尚未开始建设,没有相关技术和人员积累,主营业务尚未开展,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为零,后续投资和规模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没有算力相关业务。
● 鉴于公司股票价格短期涨幅较大,公司基本面没有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4年11月15日、11月1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市场环境和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未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发函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涉及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核实,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在本次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业绩大幅下滑
经公司自查,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2024年三季度,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65.22%,扣非后净利润同比下滑73.31%。
(二)新设项目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宜兴兴阳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共建宜兴项目公司。目前宜兴项目公司刚设立,尚未取得资质,尚未开始建设,没有相关技术和人员积累,主营业务尚未开展,营业收入和利润均为零,后续投资和规模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没有算力相关业务。若遇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等情形,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中止或不达预期等风险。
(三)控股股东业绩承诺追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业绩补偿事项尚未完成,能否及时追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推进对控股股东业绩补偿的司法追偿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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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为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28,705万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沪74民初942号及相关起诉材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因与公司、中安消及其他方追偿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朱晓东
被告八:周侠
被告九:吴巧民
被告十: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梅惠民
被告十二:杨建平
被告十三: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酌定招商证券在25%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
招商证券起诉状中称,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发布信息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除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人无权披露应公开的信息。根据法院判决,其已赔付279,386,400.19元,现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就中安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向7804位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迟延履行滞纳金、公告费、执行费共计279,386,400.19元;
2、判令被告一就第一项应付金额向原告支付利息;
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被告十、被告十三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应承担的利息在相应的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八、被告九在被告二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十一、被告十二在被告十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如有)、保全保险费(如有)。
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8,705万元(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