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至5%的
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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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至5%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深圳辰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辰芯”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同时因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希荻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注销回购股份导致希荻微总股本总体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深圳辰芯持有公司股份20,515,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深圳辰芯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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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4年9月3日,因希荻微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登记以及注销已回购股份,公司总股本由400,010,000股变更至410,309,104股,深圳辰芯所持公司股份20,666,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17%减少至5.04%,被动稀释比例为0.13%。
2024年11月18日,深圳辰芯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1,2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本次减持后,深圳辰芯持有公司股份20,515,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降至5.0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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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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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此前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同时因希荻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注销回购股份导致希荻微总股本总体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有减持计划未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将继续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希荻微
股票代码:6881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辰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504
邮政编码:518052
联系电话:010-88656906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被动稀释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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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深圳辰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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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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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希荻微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登记以及注销已回购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等综合因素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持股计划
2024年10月1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2,309,2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0%。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除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加或继续减少其拥有希荻微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希荻微股份,同时因希荻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注销回购股份导致希荻微总股本总体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希荻微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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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4年9月3日,因希荻微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登记以及注销已回购股份,公司总股本由400,010,000股变更至410,309,104股,深圳辰芯所持公司股份20,666,66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17%减少至5.04%,被动稀释比例为0.13%。
2024年10月11日,公司已代深圳辰芯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2024年11月18日,深圳辰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51,2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本次减持后,深圳辰芯持有公司股份20,515,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降至5.00%,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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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希荻微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希荻微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辰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荀飞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希荻微,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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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辰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荀飞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