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99 证券简称:林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19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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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常康忠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因工作原因,董事李升高先生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鹏鹏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作了会议记录;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计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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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金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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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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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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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1、议案2、议案3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纪勇建、龚雨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234号
致: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江苏省泰州市迎春西路 199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常康忠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6,668,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2,767,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901,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109,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中公司董事李升高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签名。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度股东回报计划》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4,037,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2779%;反对1,29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360%;弃权1,339,8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78,4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35.9742%;反对1,29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31.4244%;弃权1,339,8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32.6014%。
2、《关于调整公司在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金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113,5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7.9092%;反对2,23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50.7496%;弃权59,1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11,7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44.0840%;反对2,2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54.4764%;弃权59,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1.4396%。
关联股东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回避表决。
3、《关于调整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93,765,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63%;反对1,47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5245%;弃权1,429,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47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06,2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29.3511%;反对1,4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35.8601%;弃权1,429,7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34.7888%。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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