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城地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4-147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城地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4年12月17日
● 赎回价格:100.784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4年12月18日
● 最后交易日:2024年12月12日
截至2024年11月18日收市后,距离12月12日(“城地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18个交易日,12月12日为“城地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 最后转股日:2024年12月17日
截至2024年11月18日收市后,距离12月17日(“城地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21个交易日,12月17日为“城地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城地转债”将自2024年12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8.28元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0.784元/张(即合计100.784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 公司特此提醒“城地转债”所有债券持有人注意在期限内转股或卖出。
●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一、“城地转债”提前赎回的有关事项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1月7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城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10.76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已触发“城地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城地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城地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城地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城地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城地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有条件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1月7日,已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城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10.76元/股,已满足“城地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4年12月17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城地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城地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784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2%×143/365=0.784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784=100.784元/张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城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784元(税前),实际发放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627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城地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实际发放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784元(税前)。
3、对于持有”城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可转债实际发放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784元(税前)。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城地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城地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城地转债”将全部被冻结。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六)赎回款项发放日:2024年12月18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城地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和转股
截至2024年11月18日收市后,距离12月12日(“城地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18个交易日,12月12日为”城地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12月17日(“城地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21个交易日,12月17日为”城地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八)摘牌
自2024年12月18日起,公司的”城地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4年11月18日收市后,距离12月12日(”城地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18个交易日,12月12日为“城地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12月17日(”城地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21个交易日,12月17日为”城地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城地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二)投资者持有的“城地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城地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将按照100.784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城地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四)因目前“城地转债”二级市场价格(11月18日收盘价为179.811元/张)与赎回价格(100.784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公司特此提醒“城地转债”所有债券持有人注意在期限内转股或卖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806755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4-148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董事兼高管王志远先生的父亲王成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王成华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王成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兼高管王志远之父,其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本次短线交易中,王成华先生盈利14,733元(计算方法:交易收益=卖出金额总计155,996元-买入金额总计141,263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成华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王志远先生及其亲属亦积极配合核查。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王成华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将尽快督促王成华先生将违规所得收益上交公司。
(二)经调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是王成华先生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独立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未就上述交易向王志远先生寻求任何意见或建议,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三)上述情况发生后,王志远先生及其父亲王成华先生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王志远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宣导,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不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务必严格遵守履职要求,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