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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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4-101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233号文《关于同意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600.00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4,599,056.60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75,400,943.40元,资金到账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川华信验(2024)第004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广安必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必美达”)和保荐机构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乐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乐山分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以下简称“乐山商行五通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子公司广安必美达与首创证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安必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实际控制的全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和甲方二统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指定其辖内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为监管业务经办行,代表乙方具体负责本协议项下的监管职责,并行使本协议项下乙方享有之全部权利、履行乙方应负之所有义务,甲丙双方对此予以认可。

二、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7236974642,户名为广安必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五通桥支行。截至2024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50万吨双甘膦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飞、阚道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及子公司广安必美达与首创证券、兴业银行乐山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安必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和甲方二统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1190100100355281,截至2024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50万吨双甘膦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飞、阚道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及子公司广安必美达与首创证券、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安必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和甲方二统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001011800995526,截至2024年11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50万吨双甘膦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飞、阚道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公司及子公司广安必美达与首创证券、成都银行乐山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安必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和甲方二统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71300001232056,截至2024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50万吨双甘膦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飞、阚道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公司及子公司广安必美达与首创证券、乐山商行五通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安必美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甲方二实施,甲方一和甲方二统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00568525,截至2024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50万吨双甘膦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飞、阚道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