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67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等相关公告文件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公告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68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已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测算前提和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公司2025年6月末完成本次发行,且分别假设所有可转债持有人于2025年12月末全部转股和截至2025年12月末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25,163.00万元,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使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5、公司2024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1,066.6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4,864.33万元;
假设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422.1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152.44万元(根据公司2024年1-9月数据年化进行假设);
假设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在2024年的基础上按照减少10%、持平和增加10%的业绩变动幅度测算;
6、假设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日(即2024年11月19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中的较高者,即14.30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7、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次公告出具日的总股本1,221,257,316股为基数,假设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8、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盈利情况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
注: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逐渐释放。本次发行后,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和每股收益可能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发行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时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分析详见《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发动机零部件、新能源汽车智能电控和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多合一动力总成及关键零部件”、“智能悬架系统关键零部件”、“机器人集成电关节”、“高效节能混动发动机关键零部件”以及“智能工厂建设”。
其中,“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多合一动力总成及关键零部件”、“智能悬架系统关键零部件”、“高效节能混动发动机关键零部件”均属于新能源汽车智能电控及增量零部件产品;“机器人集成电关节”系公司汽车精密制造零部件产品应用领域的延伸;“智能工厂建设”旨在提升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的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客户订单响应速度及产品生产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战略发展布局展开,有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拓宽公司业务的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汽车智能电控解决方案的综合供应商”。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自设立以来十分重视人才队伍的建设,并将人才作为公司第一资源,建立了完善的人才管理办法和具备市场竞争力的考核激励机制。公司在长期的业务经营过程中,锻炼和培养了一批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形成了一支梯队化、实践型的团队。公司研发团队实力雄厚,拥有十分丰富的行业经验。公司现有的人才队伍和人才储备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队伍建设,加快对重点核心领军人才的引进,包括但不限于营造尊重人才的氛围、包容技术研发的失败以及薪酬福利吸引人才等方式,努力聚集各类优秀人才,并通过定期技术交流培训、完善创新平台建设等路径形成科学公平、充分流动、充分竞争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人才净流入和合理流动的良性互动机制。
2、技术储备
一直以来,公司高度重视技术体系的优化及研发实力的提升,持续不断地在重点业务领域及战略方向上进行科研投入。公司拥有完备的研发、测试和生产环境及创新激励制度,保障科研经费投入。公司目前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四川省新能源汽车驱动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具有深厚的技术储备。
此外,公司积极孵化新产品项目,已形成了有效的技术及产品创新机制,并在智控板块成功研发电子水泵、电子油泵、变速箱电磁阀、减速器、CDC电磁阀、电动VVT、中置VVT等系列新产品。
3、市场储备
随着新能源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的快速发展,各车企不断增加智能电动化配置,产品系列迭代速度加快,国内汽车零部件行业正在进入“深度国产替代”的新阶段,特别是核心零部件领域由国际厂商主导的局面正逐渐被打破,为具备先进制造能力的本土汽车零部件企业带来新的发展空间。
截至目前,公司已在新能源汽车智能电控及增量零部件领域形成了包括电子水泵、电子油泵、车载减速器总成和可变阻尼减震器电磁阀(CDC)等在内的丰富产品矩阵,并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行业领域积累了稳定且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客户群。尤其是公司依托与主机厂客户的合作关系,在客户主机开发的早期参与客户的同步研发并了解客户的配套需求,形成了与下游客户的生态协同。加之公司具有一流的技术和服务、良好的公司品牌和信誉,将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重要的市场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较好的基础。随着募投项目的推进,公司将积极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以适应业务不断发展的需求。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投资收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多合一动力总成及关键零部件”、“智能悬架系统关键零部件”和“高效节能混动发动机关键零部件”等,系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优势领域持续深耕的切实举措,符合汽车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良好,利润水平较高,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争取早日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人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利能够得以充分行使;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科学、高效的进行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五)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购、服务、销售、研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六、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富临集团、实际控制人安治富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同意的专门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69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一)监管措施情况
1、经自查,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该《警示函》指出公司未识别与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未在2018、2019及2020年报中准确披露该关联关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经自查,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91号)(以下简称“《监管函》”),该《监管函》指出公司未及时履行与关联方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汽车零部件基地(二期)项目的厂房建设施工、年产5万吨新能源锂电正极材料项目的厂房建设施工等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和第7.2.8条的规定。
(二)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高度重视《警示函》《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公司持续完善有关关联交易及关联方的甄别、发现、信息传递、审查等制度体系。细化关联交易管控流程,加强对关联交易、合同、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70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5日以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并于2024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志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163.00万元(含发行费用),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 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 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履行业绩承诺回购股份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6)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5,163.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资信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已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 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 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完成,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制定和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决定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回复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问询问题、反馈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所转换的股票的登记、结算和上市等事宜;
6、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
7、在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延期或终止实施本次发行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第2项、第5项、第6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他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以上授权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的期限,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期限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71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5日以通讯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并于2024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国英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163.00万元(含发行费用),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11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 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下转7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