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8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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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截止至2024年6月黑色母粒项目未转固情况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固定资产已经完成了安装、调试等必要工序,并且具备了在企业日常活动中按照设计或预定用途使用的条件,这个状态意味着固定资产可以正常运转,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实务中,这通常指的是固定资产已经完成了建造、安装过程,并通过了必要的验收试运转,并且试运转的结果表明其性能稳定、可靠,能够满足预期的生产需求。需要试生产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具体判断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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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黑色母粒项目是全国首套使用多环芳烃生产炭黑,而非成熟的生产工艺装置,无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一次性成功的可能性较小,还在不断通过试生产测试改造。截止至2024年6月,公司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已基本完成,但在试生产内部检测报告显示部分试生产产品灰分超标,且大部分客户反馈产品出现不同的质量问题(例如:江苏华安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因黑色母粒质量问题要求公司赔偿,计22,520.00元,公司已从应收货款中扣减,冲回收入),故该项目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黑色母粒项目工程累计投入进度超过100%但转固比例较低主要系黑色母粒生产线是全国首套使用多环芳烃生产炭黑的装置(黑色母粒生产装置公司目前正在申请专利),生产工艺不成熟,试生产调试时间较长,导致项目支出超出预算金额,具备合理性。
综上,25万吨二期项目、黑色母粒项目工程累计投入进度超过100%但转固比例较低的原因具备合理性。25万吨二期项目以及黑色母粒项目不存在应转固未转固、通过延迟转固少提折旧费用情形。
(二)上述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购置土地、设备等,并补充披露主要工程、设备供应商名称、交易金额、采购内容,说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25万吨二期项目和黑色母粒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1)25万吨二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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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色母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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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万吨二期项目和黑色母粒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25万吨二期项目
截至2024年6月30日,25万吨二期项目资金合计投入51,097.47万元,整体工程尚未完工,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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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费用主要是固定资产相关工程咨询费、设备清洗费、检测费、建设过程中耗用的能源等费用。
(2)黑色母粒项目
截至2024年6月30日,黑色母粒项目资金合计投入20,193.59万元,整体工程尚未完工,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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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费用主要是固定资产相关工程咨询费、设备清洗费、检测费、建设过程中耗用的能源等费用。
资金使用会根据25万吨二期项目和黑色母粒项目土建、设备采购和安装调试的工程计划进行正常支付。
3、主要工程、设备供应商
(1)25万吨二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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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6月30日,25万吨二期项目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26,315.27万元,占资金总投入的比例为51.50%,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黑色母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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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6月30日,黑色母粒项目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为12,983.87万元,占资金总投入的比例为64.30%,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结合在建工程减值测试主要假设和关键参数的选取情况,分析未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充分考虑行业及经营环境变化等因素的潜在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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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ES系列产品受宏观因素影响价差逐渐缩小导致毛利率逐年下滑,公司本期TPES系列产品综合毛利率是4.47%,但公司以市场为导向,开发高附加值、高市场需求性的新产品、新牌号,继续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程,使产品质量和稳定性得到进一步提高,做好品质、品牌和售后服务工作,提升现有产品的盈利能力。故公司认为25万吨二期项目仍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在宏观经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竞争格局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下,预计在建工程转固后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未存在减值迹象。
黑色母粒及其他产品中的热伴用沥青再生剂、橡胶增塑剂是黑色母粒项目中前端预处理单元的产品,前端预处理单元装置已于2023年8月转固,本期热伴用沥青再生剂营业收入20,763.65万元,毛利率7.59%,橡胶增塑剂营业收入15,565.67万元,毛利率52.82%,前端预处理单元的建设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未存在减值迹象。黑色母粒是黑色母粒项目后端装置的产品,于2023年12月开始试生产,本期黑色母粒产品营业收入7,266.86万元,毛利率28.12%,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在宏观经济、国家产业政策、市场竞争格局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下,预计在建工程转固后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未存在减值迹象。
综上,25万吨二期项目、黑色母粒项目不存在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的情形,公司在建项目按计划建成后将会产生收益,未存在减值迹象,未计提减值具备合理性。
(四)上述预付工程款、设备款的明细科目、具体金额、形成原因、主要支付对象,并结合业务背景,说明预付相应金额的合理性。
1、上述预付工程款、设备款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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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非流动资产出现负数的原因系同一单位同时存在应付账款余额和预付账款余额。在重分类时,将应付账款与预付账款对冲后的净额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
(2)个别单位预付时间较长主要原因如下:
①大连天晟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预付时间较长的原因是由于25万吨二期项目公司更换了设备供应商,目前正在与对方协商退款事宜。
②宁波弘富预付时间较长的原因在于合同内容涉及采购三套系统。目前,其中两套系统已到货且对应在建工程项目已完工,而另一套系统则更改用于5万吨/年黑色母粒技术改造项目。由于尚未到工程建设节点,公司尚未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宁波弘富发货,预计明年1月到货。
③杭州大潮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南京绿源机电有限公司、浙江红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创石油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和上海迎风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预付时间较长的原因是由于双方人员更替导致信息交接不全,从而造成货物实际已入库,但供应链系统未入库或发票遗失。公司已向供应商联系,补齐相关资料。
2、预付工程款、设备款的主要支付对象,并结合业务背景,说明预付相应金额的合理性
预付工程款、设备款的主要支付对象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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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宁波弘富付款进度未按合同约定的原因在于合同内容涉及采购三套系统。目前,其中两套系统已到货且对应在建工程项目已完工,而另一套系统则更改用于5万吨/年黑色母粒技术改造项目。由于未到工程建设时间节点,公司尚未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宁波弘富发货。
公司报告期末的预付工程及设备款均为对外支付设备及建设工程的款项,参照行业市场惯例及合同约定采取按比例预付款项的形式,具有真实业务背景,预付金额具备合理性。
三、问题3.关于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半年报显示,公司期末应收票据余额为0元,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为1.45亿元,同比增长206.33%,均由应收票据构成。报告期末公司对7.36亿元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进行了终止确认,去年金额为1.41亿元,出现较大增长。
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款项融资中前五大应收票据的开票人、开票日期及兑付时间,说明回收是否存在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依据;(2)上述票据背书或贴现资金的具体用途及流向,相关交易事项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相关应收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报告期终止确认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3)结合公司持有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说明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划分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一)应收款项融资中前五大应收票据的开票人、开票日期及兑付时间,说明回收是否存在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依据。
1、应收款项融资中前五大应收票据的开票人、开票日期及兑付时间
①应收款项融资中前五大客户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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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应收款项融资中前五大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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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系票据金额10万元以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合并披露。
2、说明回收是否存在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依据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收取了客户一定量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信用好、风险小、可贴现、可转让、灵活性强等特点,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会增加信用风险。多年来,公司未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延期兑付、拒绝兑付现象,基于银行承兑的良好信用及公司收票后的实际情况,未对应收款项融资计提减值准备。
(二)上述票据背书或贴现资金的具体用途及流向,相关交易事项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相关应收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报告期终止确认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
1、上述票据背书或贴现资金的具体用途及流向,相关交易事项是否涉及股股东及关联方
(1)上述票据背书或贴现金额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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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票据背书或贴现资金的具体用途及流向,相关交易事项是否涉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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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公司2024年上半年票据背书金额45,607.37万元,具体用途是支付原料供应商以及工程设备供应商的款项,除宁波科元精化有限公司、宁波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关联方(受公司实际控人陶春风控制)外,其余原料供应商以及工程设备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公司2024年上半年票据贴现金额27,945.96万元,具体用途系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相关交易事项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2、相关应收票据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公司本期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承兑银行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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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期收取的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中非“6+9”银行的金额是49,205.13万元,占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比例为66.90%。虽非“6+9”银行占比较高,但因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均系公司开展正常的销售业务收取,背书支付给供应商或工程承包商时亦获得了对方同意,背书支付后也从未发生背书对象因收不到银行兑付款项而向公司追索的现象,因此相关的应收票据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票据贴现后,从未发生承兑银行延期承兑及拒绝承兑情况,即未发生过贴现银行追索款项的情况,因此贴现相关的应收票据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
3、报告期终止确认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终止确认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包括:①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优先到期兑付,其次用于背书支付原料款或工程款,最后才是根据现金流量管理需要,在现金需求紧张时用于贴现;②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上升,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34.39%,收票同比增长194.29%,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供应商款项随之增加,同比增长193.99%。③分红对公司现金流有较大需求,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来补充公司现金流需求。另外,银行贷款到期时间与去年同期的不一致性也一定程度上影响贴现金额。
(三)结合公司持有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说明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划分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末公司持有的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在报表中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公司的应收票据均在正常销售业务中收取,为保障公司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和货款回收的安全性,对资信可靠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接收,以增进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应收款项融资分类依据如下:
公司针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现金流量管理的需求,优先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相关供应商进行支付结算;在缺乏现金时,则以承受银行贴现息为代价,进行票据贴现,从而获取现金流以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当现金流量充足时,将相关票据持有至到期日进行银行托收,从而获取相关合同现金流量。满足“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条件。同时,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报告期内未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形。
综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9]6号)的规定列报于“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