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部分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 金花股份 编号:临2024-050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部分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花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一致行动人之一钟春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邢博越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邢博越与杜玲、杨蓓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94,792,3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40%。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博越及其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钟春华《告知函》及《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协议》。钟春华与邢博越、杜玲、杨蓓于2024年11月18日签订《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协议》,自2024年11月19日起,钟春华与邢博越及其它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邢博越与杜玲、杨蓓仍按照《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具体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基本情况
(一)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2020年9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博越与杜玲、杨蓓、钟春华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约定,邢博越、杜玲、杨蓓、钟春华构成一致行动人,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20-047”号公告)。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
2024年11月18日,钟春华与邢博越、杜玲、杨蓓签订《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钟春华自2024年11月19日起,在行使金花股份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中,解除与邢博越、杜玲、杨蓓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书》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再与邢博越、杜玲、杨蓓三方构成一致行动人。
(2)邢博越、杜玲、杨蓓三方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继续有效,不因钟春华退出一致行动而终止。
(3)本协议系《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与《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内容与《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仍以《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执行。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前,邢博越与其一致行动人杜玲、杨蓓、钟春华合计持有公司103,314,0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68%。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后,邢博越与杜玲、杨蓓仍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94,792,35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40%。本次变动仅导致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钟春华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前,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动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股东钟春华持有的公司股份均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截至目前,股东钟春华不存在涉及权益变动等其他承诺未完成事项,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事项,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的未来6个月内,股东钟春华将继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三)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