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78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鸿路钢构B楼三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
(二)提案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2/3以上通过。
2、单独计票提示: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3、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登记时间:2024年12月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邮 编:231131
联系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号码:0551-66391725
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1、会议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杜建俊 先生
联系电话:0551-66391405
传真号码:0551-66391725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541”,投票简称为“鸿路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性质: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注2:法人股东受托人,应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参与股东大会。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77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方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方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目前尚无确定的交易方。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 业务概述:公司作为保理申请人将因向客户提供钢结构加工制作及安装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商业银行及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业务期限:保理业务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及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主要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交易的受让方和成交价格尚不确定,尚未签署交易协议。
五、本次交易的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六、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七、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八、交易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九、风险提示
上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由于交易对方、交易价格和交易方案不能确定,交易能否最终达成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路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2、回售价格:100.281元/张(含息税)
3、回售条件触发日:2024 年11月19日
4、回售申报期: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1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年12月16日
6、回售款划拨日:2024年12月17日
7、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 年12月18日
8、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自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1月19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鸿路转债”转股价格(32.44元/股)的70%,且“鸿路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现将“鸿路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回售条款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回售价格为“鸿路转 债”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申报期首日止的实 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0%(“鸿路转债”第五个计息期年度,即2024年10月9日至 2025 年10月8日的票面利率);
t=57(2024年10月9日至 2024年12月5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4 年 12月5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0%×57/365=0.281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鸿路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81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 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225元/张;对于持有 “鸿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 RQIFF),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81元/张;对于持有“鸿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81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利息所得。
(三)回售权利
“鸿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 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鸿路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 12月16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4 年12月17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4年12月18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鸿路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 “鸿路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7.28亿元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生产运营不断扩展需要,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根据公司财务部对资金计划的安排,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务的需求,公司2025年度拟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197.2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有保证金业务的授信额度为敞口部分),授信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1年。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法人账户透支、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供应链融资、商票直贴等。具体综合授信计划如下:
一、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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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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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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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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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涡阳鸿路建材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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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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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八、 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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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宣城市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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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十一、重庆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十二、洛阳盛鸿金诺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十三、颍上县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十四、金寨鸿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十五、安徽金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十六、涡阳县鸿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十七、湖北盛鸿建材有限公司综合授信计划
■
上述授信额度仅为初步意向,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总额不超过197.2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前提下,根据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银行的实际融资额度,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以上授信额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76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或“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公司对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情况
2025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涡阳县盛鸿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路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鸿路建材有限公司、涡阳县鸿锦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鸿纬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洛阳盛鸿金诺科技有限公司、颍上县盛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金寨金鸿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涡阳县鸿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盛鸿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度银行授信担保将陆续到期,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拟对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141.48亿元(其中有保证金业务的授信额度为敞口部分),期限为股东大会批准后一年,具体明细情况如下表:
1、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为141.48亿元的担保额度,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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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担保计划是公司对子公司向相关银行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实际担保金额仍需公司与子公司向相关银行进一步协商后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为确保公司担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及协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得到解决,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141.48亿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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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人2023年度和2024年9月30日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4年1-9月份)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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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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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方式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贷款合同来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是为支持其经营发展,公司资产优良,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对其经营活动具有完全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内,此担保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进而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上述担保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上述对外担保额度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4年11月20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72.32亿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78.66%,本次担保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41.48亿元。
公司担保事项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以送达方式发出,并于2024年1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万胜平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7.28亿元的议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人民币197.2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法人账户透支、中长期贷款、项目贷款、供应链融资、商票直贴等。
上述授信额度仅为初步意向,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总额不超过197.2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前提下,根据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在各银行的实际融资额度,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075)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1.48亿元的担保。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141.48亿元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子公司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为子公司实际担保额度。本次担保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担保后融得的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以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关于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076)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077)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修订)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1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078)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