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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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1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二楼三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树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计810人,代表股份198,768,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618%。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192,507,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8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99人,代表股份6,260,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8%。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800人,代表股份23,840,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3%。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98,031,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6%;反对5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9%;弃权1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103,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15%;反对5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5%;弃权1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以上审议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198,074,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1%;反对5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5%;弃权1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146,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06%;反对5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03%;弃权1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以上审议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197,904,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56%;反对6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9%;弃权1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2,976,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80%;反对6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0%;弃权1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以上审议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198,003,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4%;反对5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7%;弃权1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075,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37%;反对5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2%;弃权1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以上审议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198,023,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5%;反对5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6%;弃权19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095,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80%;反对5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2%;弃权19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以上审议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197,963,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3%;反对6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4%;弃权1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035,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55%;反对6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7%;弃权1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8,021,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2%;反对5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7%;弃权1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3,093,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71%;反对58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72%;弃权16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姚磊律师、周理君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08 证券简称:光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2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洋股份”或“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拟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含),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后12个月内。

2、回购股份相关议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均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相关股东已存在的减持计划情况:

根据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号),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程上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常州信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投资”)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981,702股(占公司总股本1.78%),其中:程上楠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336,31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48%;信德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45,38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9%。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监管规则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调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因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相关事项同样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结合当前经营、财务状况等具体情况,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依旧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近期股价,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含12元/股,本次回购的价格区间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视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8,333,333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82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833,333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378%。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202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正式推出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回购增持本公司股票,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为充实公司的回购资金实力,公司积极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股票回购贷款支持。

公司已经取得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同意为公司本次回购股票提供7,0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除上述贷款外,本次公司股份回购的其余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后12个月内。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授权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2元/股(含)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8,333,333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825%。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7,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2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5,833,333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378%。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 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28,325.1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74,837.62万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187,067.03万元,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000万元,其中7,000万元为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3,000万元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拟使用的自有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91%、1.72%、1.60%。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实施股份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有助于提升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此外,本次回购A股社会公众股份规模有限,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2024年8月5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程上楠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68,100股;2024年11月1日至4日期间,程上楠先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756,200股,其一致行动人信德投资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64,700股。

除上述事项外,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根据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号),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程上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信德投资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9,981,702股(占公司总股本1.78%),其中:程上楠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336,31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48%;信德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45,38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9%。

除上述减持计划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六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2024年10月25日,公司董事长李树华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稳定提升公司价值,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

提议人李树华先生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未来如有买卖公司股票计划,将及时告知公司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授出或转让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相关回购股份议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均经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关于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股份回购,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结合市场具体情况,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期内具体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

4、授权公司管理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十、回购期间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公司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十一、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客观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监管规则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调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因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二、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