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智巷7号日月星座大厦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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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兼总经理傅明康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董事张建中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以视频方式参与;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王烨先生出席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增加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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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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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林惠、洪赵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