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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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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06 证券简称:夏厦精密 公告编号:2024-038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758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楼报告厅。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夏建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9人,代表股份46,698,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6,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代表股份198,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6人,代表股份198,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6人,代表股份198,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3%。

(三)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67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84%;反对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28%;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8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胡洁、罗坚熔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工业区荣吉路758号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楼报告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500,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75,68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0%;反对6,4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16,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5,685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684%;反对6,4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28%;弃权16,500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8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 洁

负责人:沈国权 经办律师: 罗坚熔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