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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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结果暨
被动减持达到1%且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

2024-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798 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2024-073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结果暨

被动减持达到1%且持股比例低于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拍卖前,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持有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为20,603,665股(冻结20,603,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

●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中国能源持有的公司3,989,5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若本次拍卖的全部股份过户成功,中国能源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变更为16,614,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股份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根据中国能源与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浦发”)签订的《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国能源将其持有的公司表决权委托中国浦发行使。因此,随着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股份数量降低,中国浦发享有的中国能源所委托行使的表决权数量也相应减少。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主要内容

2024年10月19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科高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和《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做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7,409,595股。”(执行裁定书文号:(2024)苏0582执恢703号),其中2024年11月19日10时至2024年11月20日10时拍卖中国能源持有的公司3,989,515股股票。

公司通过网络公开渠道查询获悉,张家港法院于2024年11月19日10时至2024年11月20日10时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上公开拍卖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持有的公司股份3,989,5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价结果

经公司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公示的《成交确认书》查询得知:

网络拍卖竞价结果:韩莉莉通过竞买号232052097于2024年11月20日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京东网开展的“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3,989,515股”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张家港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若上述3,989,515股拍卖成交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后,中国能源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变更为16,614,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述被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浦发”)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根据中国能源与中国浦发签订的《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国能源将其持有的公司表决权委托中国浦发行使。因此,随着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股份数量降低,中国浦发享有的中国能源所委托行使的表决权数量也相应减少。

4.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本公司内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如下图所示:

注:中国浦发已将持有的中国能源24%的股权协议转让给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能源工商登记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蓝科高新外,中国能源不存在直接及间接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决定和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按照张家港法院下发的《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文号:(2024)苏0582执恢703号)。张家港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7,409,595股。

根据竞拍信息查询,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家港法院定于2024年11月19日10时至2024年11月20日10时拍卖中国能源持有的公司3,989,515股股票;2024年11月21日10时至2024年11月22日10时拍卖中国能源持有的公司3,420,000股股票。

2024年11月20日,竞买人韩莉莉通过京东司法拍卖网站以最高应价竞买了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3,989,515股,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1.1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能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的数量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上述中国能源所持上市公司受冻结股份未来存在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

张家港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7,409,595股。”(执行裁定书文号:(2024)苏0582执恢703号),其中2024年11月21日10时至2024年11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资产交易平台”上公开拍卖中国能源持有的公司股份3,4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计划或安排。

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按照张家港法院下发的《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文号:(2024)苏0582执恢703号)。张家港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证券代码:601798;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7,409,595股。

根据竞拍信息查询,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家港法院定于2024年11月19日10时至2024年11月20日10时拍卖中国能源持有的公司3,989,515股股票;2024年11月21日10时至2024年11月22日10时拍卖中国能源持有的公司3,420,000股股票。

2024年11月20日,竞买人韩莉莉通过京东司法拍卖网站以最高应价竞买了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3,989,515股,占蓝科高新总股本的1.1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能源持有上市公司20,603,665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81%;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能源持有上市公司16,614,150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8%。

根据中国能源与中国浦发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关于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国能源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中国浦发行使,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中国能源均不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随着中国能源持有的蓝科高新股份数量降低,中国浦发享有的中国能源所委托行使的表决权数量也相应减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国浦发,实际控制人仍为国机集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能源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的数量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2024年8月19日,张家港法院作出(2024)0582执恢7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市场价强制卖出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蓝科高新共计354.5万股”。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11日,中国能源因司法处置被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3,5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管的名单及其身份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