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4-035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对其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特此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2024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11月20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嘉善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007040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8120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鉴于众立合成材料与浙商银行嘉善支行将按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额签订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暨主合同),公司愿为众立合成材料依上述主合同与浙商银行嘉善支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
本次承担的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众立合成材料在上述额度内开展业务,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实际借款和担保金额以相关借款凭证或业务凭证为准,无需另行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保证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
被担保人(债务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暨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应收款保兑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确认保兑的时间,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在商票上签章并记载的保证日期,上述业务的垫款或因此形成的借款系债权人履行保兑/保证义务而发生,因此垫款/借款时间不受本条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对原币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其他说明:鉴于众立合成材料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等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因此众立合成材料的其他少数股东未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亦未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91,97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0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20007040浙商银高保字2024第81200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