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4-062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政策性搬迁情况概述
为深入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 护生态环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 庄园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夏庄园”)收到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 于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通告》和《利通区进一步做好畜禽禁养区养殖场 (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实施方案》,宁夏庄园所在的金银滩奶牛核心养殖区 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政策性搬迁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为顾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尊重吴忠市利通区防止污染 工作的部署,宁夏庄园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宁夏庄园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截至目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尚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宁夏庄园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宁夏庄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5日,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宁03行初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宁03行初6号),该行政起诉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于2020年4月8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
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宁03行初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为尽快推进补偿事宜,宁夏庄园、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共同委托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宁夏瑞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评估公司”)对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涉及的宁夏庄园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三方共同签署了《资产评估委托合同》。2021年7月,中和评估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征求意见》,此后宁夏庄园多次通过发函、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督促、要求中和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正式稿,但中和评估公司始终未出具评估报告正式稿。为继续推进补偿事宜,自2021年下半年起,宁夏庄园多次前往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沟通协商,希望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尽快作出补偿决定,但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始终未给于实质性处理意见。2024年2月,为避免补偿事宜陷入僵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宁夏庄园第二次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对宁夏庄园关闭搬迁损失作出补偿决定并补偿宁夏庄园搬迁后的损失。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出具的关于宁夏庄园起诉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开庭传票,传票通知上载明宁夏庄园起诉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于2024年7月2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24年6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二、政策性搬迁进展情况
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4)宁03行初276号行政裁定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宁夏庄园于2020年3月3日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闭其牧场造成的损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宁03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牧场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双方就补偿事宜及补偿数额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始终未作出补偿决定,宁夏庄园因此提起本案诉讼。宁夏庄园就2020年3月3日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且本次诉讼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宁夏庄园应依据已生效判决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提起相同的诉讼。为维护已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以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宁夏庄园的起诉。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宁夏庄园政策性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及宁夏庄园政策性搬迁的重大事项及时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4-063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政策性搬迁情况概述
根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107号)》《湟源县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划分方案》(源政办〔2016〕163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7〕143号)等相关要求,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圣源牧场”)所在地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青海圣源牧场收到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限期关停通知书》。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政策性搬迁通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为尊重西宁市湟源县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青海圣源牧场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政策性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但截至2020年3月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青海圣源牧场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11日,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青01行初16号)﹞,该行政起诉已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
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的关于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开庭传票,关于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青01行初16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责令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2、驳回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2020年11月30日,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发送《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源政函[2020]27号),决定给予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关停后2019年、2020年80户大华镇池汉村农户土地流转费498,000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未就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导致损失做出实质性补偿方案或意见,其所作复函不符合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导致巨大经济损失的客观事实,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原告青海圣源牧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2021年2月18日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日出具的关于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开庭传票,传票通知上载明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于2021年7月21日开庭审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此后,青海圣源牧场于2021年7月20日接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时变更开庭时间通知,青海圣源牧场起诉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件开庭审理日期变更为2021年8月3日。该案件已于2021年8月3日正常开庭审理。
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1﹞青01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主要观点为:1、虽然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行初16号生效判决,以复函形式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补偿申请履行了职责,但是其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主要证据不足,且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补偿申请事项未作出全面、完整地回应,属明显不当。故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提出撤销《复函》的诉讼请求成立。2、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案涉政府关闭搬迁方案中未规定具体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可供参照,更鉴于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仍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从实质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国家司法和行政资源的角度,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本着及时、全面补偿原则,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基于以上观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2、责令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
青海圣源牧场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因青海圣源牧场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行初27号行政判决,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整体利益,2021年12月2日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青行终110号行政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主要观点为:被上诉人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虽依照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涉诉复函,内容涉及给予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关停后相关土地流转费用,但无论从复函的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来看,其对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原因划定禁养区,致使关闭或者搬迁所遭受经济损失的范围、补偿依据及补偿金额等均未予以界定及明确。同时结合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湟水河两岸养殖场(小区)的搬迁,主要是引导搬迁至新选址建设养殖场,争取国家、省、市项目重点支持,或鼓励转产,给予相关政策扶持,未就货币补偿规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这一事实。被上诉人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尚有对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的补偿权益作出相关处理的“自由裁量权”。一审法院西宁市中院基于此判决被上诉人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并无不当。被上诉人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查清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的损失事实,尽快确定补偿方式和范围,明确补偿依据和金额,使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综上,一审法院西宁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基于以上观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2022年6月8日,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作出《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补偿申请的处理意见》(源政函[2022]29号)。意见中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决定负责给予解决原告青海圣源牧场2019-2022年牧场土地流转费996,000元。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不符合原告青海圣源牧场因政策性搬迁导致巨大经济损失的客观事实,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原告青海圣源牧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2022年12月2日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2年12月27日,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青01行初66号)﹞,该行政起诉已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2023年4月12日,青海圣源牧场与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2022)青01行初66号)﹞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后,鉴于该案已经过多次、多级人民法院审理,出于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角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原告青海圣源牧场、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并给予原、被告双方3个月的调解期限,以期双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补偿纠纷。2023年5月至6月,青海圣源牧场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多次通过见面、电话等方式就该案积极进行沟通、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有效调解意见。
2023年12月1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青01行初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对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源政函(2022)29号处理意见是否应予撤销、青海圣源牧场主张牧场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而关闭搬迁遭受的经济损失提起补偿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青海圣源牧场因关闭搬迁遭受的经济损失所提各项补偿请求是否成立等均进行了论述。基于对前述事项的论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事宜的处理意见》;2、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搬迁后的损失290.74万元;3、驳回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青海圣源牧场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因青海圣源牧场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行初66号行政判决,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整体利益,2023年12月28日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上诉状。近日,青海圣源牧场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2024)青行终7号行政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主要观点为:第010号评估报告确定房屋建筑物价值为859万元,青海圣源牧场认为一审判决在859万元基础上乘以75%确定644.25万元补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青海子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司法执行行政补偿职责纠纷涉及的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异议回复》明确了因项目停产等因素,无法判断企业经营当中的设计产能与实际产能等的差异,故本次评估主要考虑实体性贬值因素。而案涉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及其他室内物品在功能上均可正常使用,且不存在因本身原因造成利用率下降,价值得不到实现的情况。加之第010号评估报告载明了:“委托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均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也就是说,最终的评估结果也是在建筑物不具有产权证明的基础上做出,因此,一审法院以评估结果未考虑房屋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为由,自行对房屋建筑物补偿金额酌定为644.25万元(859万元×75%)不妥,应予纠正。青海圣源牧场的此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青海圣源牧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补偿金额不当,应予纠正。基于以上观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行初6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处理意见》”;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行初6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搬迁后的损失290.74万元”;三、湟源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损失505.49万元;四、驳回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上述政策性搬迁相关事项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二、政策性搬迁进展情况
2024年7月,青海圣源牧场因与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青行终7号行政判决,故作为再审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青海圣源牧场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2024)最高法行申7428号行政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主要观点为,湟源县政府对于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而关闭搬迁遭受的经济损失,有依法予以补偿的职责。此种补偿非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其补偿范围应限定于直接损失并应综合考虑案情后作出判断。关于涉案补偿款是否应当扣减湟源县政府已经支付的补贴款问题二审法院已作详细、充分的论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根据青海圣源牧场申请再审提供的材料和理由,不能推翻一二审法院生效判决。综上,青海圣源牧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青海圣源牧场的再审申请。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青海圣源牧场政策性搬迁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涉及青海圣源牧场政策性搬迁的重大事项及时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