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4-076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和议案等书面材料于2024年11月19日以专人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2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2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拟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24年12月9日在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713会议室召开。具体内容详见1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4-077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
●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致同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聘任的致同所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拟聘请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22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2206房间
首席合伙人:张恩军
人员信息:截至2023年末,兴华所合伙人100名,注册会计师43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66人。
业务信息:兴华所2023年度营业收入8.6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6.13亿元,证券业务收入0.42亿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1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兴华所已足额购买职业保险,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兴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郑湘,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
签字注册会计师:蒋业磊,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时彦禄,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超过10家。长期从事证券审计业务,参与及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措施,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
受到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情况见下表:
■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兴华所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280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90万元(含英文版报告),内部控制审计90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与上期相比,本期审计费用减少4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会计师事务所致同所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致同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公司原聘任的致同所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拟聘请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致同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该事项且无异议。并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规定,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兴华所基本信息、业务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审查,认为兴华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资质要求及专业能力,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2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4-078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和议案等书面材料于2024年11月18日以专人及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4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4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8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拟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9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9日 15点
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713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9日
至2024年12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4年8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2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4年10月2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3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4年11月2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9日
(二)登记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204证券融资部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
联系人:孙宝珍
联系电话:0472-2669527
传真:0472-2669528
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