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4-056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锦栏路公司8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10日
至2024年12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系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参与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4年12月9日(上午09:00-11:30,下午 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锦栏路)
(三)登记方式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登记时间2024年12月9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邮件中须注明股东联系人名称、联系方式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应由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1)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附件1)、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
(3)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信函、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安庆村锦栏路广大特材6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15614
联系电话:0512-55390270
电子邮箱:gd005@zjggdtc.com
联系人:郭燕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4-053
转债代码:118023 转债简称:广大转债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并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的意见。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经与会职工代表充分讨论,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4-054
转债代码:118023 转债简称:广大转债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董事长徐卫明先生在会议上就紧急召开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全体董事均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限要求。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卫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一致同意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制定《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关联董事徐卫明先生、缪利惠女士、徐晓辉先生回避表决,因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为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拟定《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董事徐卫明先生、缪利惠女士、徐晓辉先生回避表决,因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5)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8)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9)授权董事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10)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11)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做出解释;
(1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关联董事徐卫明先生、缪利惠女士、徐晓辉先生回避表决,因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6)。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88186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公告编号:2024-055
转债代码:118023 转债简称:广大转债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2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季良高先生在会议上就紧急召开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全体监事均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时限要求。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季良高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因公司全体监事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参与对象,均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公司全体监事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参与对象,均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监事会决定将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证券简称:广大特材 证券代码: 688186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须经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无法成立的风险。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较长,存续期间股票价格受宏观经济周期、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监管政策变化、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六、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一、《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200人,最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该参加对象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除上述人员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未参与的董事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即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不超过10,000万份。其中员工自筹资金不超过6,000万元,并拟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0.7: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使用的资金总额按照广大特材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的实际购买均价予以计算。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六、本计划股票来源为二级市场购买广大特材A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采取自行管理的模式,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大特材A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九、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董事会予以实施。
十、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 义
■
注:本计划草案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 总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
(三)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的份数不超过10,000万份。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拟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具体拟认缴份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
注: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对应的份数为准。
持有人放弃参与资格的,其拟参与并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其中员工自筹资金不超过6,000万元,并拟通过融资融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现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0.7:1。资金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最终使用的资金总额按照标的股票的实际购买均价予以计算。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广大特材A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三、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建仓后,预计总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不会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均价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若公司股票在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购买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标的股票的数量和规模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五)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六)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当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自行管理模式,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一、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本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年度获得的现金分红除外);
4、按名下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4、审议和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7、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等权利。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5%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
三、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代表全体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7、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8、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购买的股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九)授权董事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十)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十一)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做出解释;
(十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如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和出售等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且未展期,本员工持股计划将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会议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一)在存续期之内,除法律、行政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现金资产分配: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陆续变现资产,管理委员会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投资收益、现金红利及本金分配给持有人;
(五)在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收回,按照出资金额与其持有份额对应现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当日的收盘价计算现值)的孰低值返还原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将对应份额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相应锁定期满后择机出售,对应股票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和其持有份额对应现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当日的收盘价计算现值)的孰低值返还原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1、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持有人无视劳动合同、保密及不正当竞争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直接开除的情形;
3、持有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4、持有人单方面提出离职的;
5、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6、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合同的;
7、持有人合同未到期,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8、持有人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9、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及劳动人事纪律处分情形(降职、降级以上)的;
10、其他由于持有人的主观过错导致持有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被解除的。
(六)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2、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
3、持有人患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的;
4、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权益分配
(一)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担保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出售取得现金或股票分红等其他可分配收益时,每个会计年度管理委员会均可按照持股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资产及相关权益进行分配。
(三)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派送现金红利时,持有人仅享有已解锁权益份额对应的现金分红收益,应由公司收回的未解锁权益份额对应的现金分红收益不享有;且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该部分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批次的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五)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六)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权益分配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除外。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二)若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章 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持有公司标的股票的表决权,仅保留该等标的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存续的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卫明先生、徐晓辉先生参加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但未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等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数量的相关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拟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该参加对象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应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且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较为分散。
(三)持有人会议为本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虽拟参加本持股计划,但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并已承诺不担任本计划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前述人员作为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审议与其相关事项时将回避表决,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等规定执行,如持有人因本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承担。如持有人通过本方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收益税收政策有最新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