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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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清算方案裁定暨拟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24-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13 证券简称:德展健康 公告编号:2024-059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清算方案裁定暨拟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股东上海岳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岳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岳野”)持有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展健康”)414,138,066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13%,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37%1,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三中院”)于近日裁定确认了上海岳野的清算方案,拟以公开拍卖方式将上海岳野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变现处置。

2、上海岳野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其清算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清算方案所涉拍卖事项尚未正式开始实施,有关公开拍卖的具体安排及相关要求以上海市三中院在司法拍卖网站显示的公告信息为准。

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岳野的清算组发来的《告知函》,函称上海市三中院已于近日裁定确认上海岳野的清算方案,并决定于近期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上海岳野所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海岳野基本情况及清算原因

(一)上海岳野基本情况

上海岳野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经延长其合伙期限为2015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其合伙人为达孜东方高圣秋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秋实”)等8家机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岳野共计持有公司414,138,066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13%,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37%,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及冻结情况。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2016年7月重大资产重组暨定向增发时所认购股份,分别于2017年10月及2019年11月全部解除限售。

注1:上述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为公司最近披露的回购股份数量(即截至2024年11月13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有关回购数量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因此,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为2,137,900,490股,以下同。

(二)上海岳野清算原因

上海岳野经延长的合伙期限届满后,其合伙人未能就继续合伙达成一致意见,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达孜秋实等3名合伙人向上海市三中院提请强制清算申请,经上海市三中院裁定受理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方案》具体情况暨所持公司股份拍卖安排

根据上海市三中院于近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沪03强清291号),上海市三中院裁定确认了清算组于2024年11月20日提交的《上海岳野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方案》(以下简称“《清算方案》”),决定对上海岳野非货币财产变现后,进行现金分配。

根据《清算方案》,对于上海岳野所持公司414,138,066股股份,法院将全部采取公开拍卖变现的方式处理,具体拍卖方式如下:

三、上海岳野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岳野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注2:上述承诺将在上海岳野股份处置完成后失效。

四、上海岳野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或拍卖情况

上海岳野所持公司股份未曾发生过冻结或拍卖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上海岳野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其清算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上述《清算方案》所涉拍卖事项尚未正式开始实施,公司将积极关注后续进展,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开拍卖的安排及相关要求,请以上海市三中院在司法拍卖网站显示的公告信息为准。

(三)由于上海岳野清算涉及股份较多,拍卖涉及挂牌公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程序,流程较为复杂,因此后续处置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四)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上海岳野清算组出具的《告知函》;

(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